來源丨北青-北京頭條
2月18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導演畢志飛起訴豆瓣公司侵權一案一審宣判,畢志飛要求豆瓣公司道歉等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原告北京實傳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起訴稱,其公司出品的電影《純潔心靈逐夢演藝圈》(以下簡稱涉案影片)是實傳創公司法人畢志飛自編自導的電影。該片於2017年9月22日在國內上映,因在上映當日足足16個小時遭遇被告「豆瓣網」平臺鎖定評分為2.0分,造成影片被公眾誤認為是極爛的電影,導演是極爛的導演,影院減少排片或者不予排片,公眾不去觀看,並出現大量謠言誹謗,導致被迫撤檔,給實傳創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
原告方認為,影片上映當日,遭遇鎖分後,實傳創公司多次與豆網公司進行交涉,但沒有得到任何詳細、有說服力的回覆,反而影片及導演在被告平臺上遭遇持續攻擊。涉案電影票房僅230萬,豆瓣網平臺竟然有4萬多的評論,且評論內容多與事實不符合。許多網絡評論者造謠、傳謠以污衊、侮辱性的言語對涉案影片和人員進行誹謗,豆網公司作為管理平臺,未盡審慎審查和管理義務,嚴重侵犯原告方權益。
被告方豆網公司辯稱,第一,豆網公司從未鎖定涉案影片的評分,豆瓣的電影評分是動態變化的,也不存在「鎖定」機制。豆瓣網電影評分的主旨和原則是「盡力還原普通觀影大眾對一部電影的平均看法」,為此豆瓣電影評分以「一人一票」的形式,採用大眾評分的簡單算術平均的方式計算出總評分,沒有權重差別。為保證評分結果的客觀、公正,在計算總分時評分系統會過濾掉「非正常評分」,主要包括評分行為被系統判定為操縱、水軍、評論內容違法違規,不在有效期內(主要指公開放映前)的評分,以及評分的用戶帳號信用不足等情形。涉案影片的評分是由網友根據其對影片的評價自行打分形成的分數,且評分系統會定期自動重新計算,納入最新評分意見。若出現「給影片打了5星,但評分沒變」的情形,則是因為打分行為被判定為非正常評分,或者評分變化值過小,而未予顯示(豆瓣評分精確到10分位)。因此即便涉案影片在某一時間段評分未發生變化,也不能證明豆網公司鎖定評分。
第二,實傳創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涉案影片的評分及評論均是用戶行為結果,豆網公司的行為與實傳創公司的社會評價或名譽是否改變不存在因果關係。除豆瓣網用戶外,多數公眾均認為涉案影片質量不高。在公眾的判斷方面,只有部分公眾會使用豆瓣網或參考豆瓣網的評分評論,該評分並不決定公眾對涉案影片的認知。影片排檔是由各影院根據諸多因素決定的,而其中重要的因素即是影片的質量以及影片本身能否吸引觀眾為觀看而進行消費,涉案影片的多次撤檔與豆網公司並無關聯。原告作為涉案影片的出品方應接受大眾對影片的客觀評價。
第三,豆網公司在合法合規前提下提供中立的影評服務,履行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的義務,主觀並無任何過錯。實傳創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豆網公司知曉豆瓣網有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也未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發出有效通知。豆網公司依法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在法院主持談話後,針對實傳創公司主張的要求刪除不實評論已經做了刪除處理。豆網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平臺,已履行了應盡的所有義務,並無任何過錯。綜上,豆網公司行為不違法,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且已履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的所有義務,豆網公司行為與實傳創公司的社會評價或名譽是否改變不存在因果關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實傳創公司主張豆網公司運營的豆瓣網在涉案影片上映首日鎖定影片評分2.0分長達16小時,侵犯了實傳創公司名譽權,應就豆網公司確有鎖分等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案件審理中豆網公司對實傳創公司提交視頻及(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307號公證書中所載涉案電影上映十六小時中非一星評分被認定為「非正常用戶評分」的理由進行了說明,並提交了相關認定證據。本院認為豆網公司所述「非正常用戶評分」認定規則與其在豆瓣網公示的《豆瓣電影評分八問》中所載理由基本可以對應,故本院予以採信。就實傳創公司主張豆瓣非正常用戶評分認定規則存在不合理之處一節。
本院認為豆瓣網作為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藝作品評分網站,其設置一定的反水軍規則屬平臺運營的合理需要,豆網公司陳述的判斷規則雖確存在一定不完善之處可能會錯誤排除部分真實評價,但在無證據證明豆網公司存在惡意誹謗、詆毀損害名譽、信用等情形時,該規則是否合理應當留由社會公眾自主選擇是否繼續信任依此規則所得出的「豆瓣評分」,一般不應認定構成對被評分作品名譽權的侵害。
此外就實傳創公司主張2017年9月22日16時許在畢志飛投訴後涉案影片的評分兩次發生變化足以證明此前電影遭到鎖分一節。本院認為豆網公司對於影片評分變為2.7分所作解釋雖存在一定巧合之處,但與《豆瓣電影評分八問》中「每過若干分鐘程序會自動重跑一遍,把最新打分的人的意見包括進來」的介紹一致,有一定合理性。因此該評分變化不足以達到證明豆網公司存在鎖分行為的高度蓋然性,應由對豆網公司存在侵權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實傳創公司承擔不利後果。就涉案影片評分變為暫無評分一節,豆網公司在接到影片導演投訴後對影片評分暫作隱藏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平臺義務的恰當行為,本院對豆網公司的抗辯予以採納。
綜上本院認為,實傳創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豆網公司存在鎖定評分等刻意誹謗、詆毀實傳創公司名譽的行為,應承擔不利後果,本院就其訴求不予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駁回原告北京實傳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北京實傳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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