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騷亂,多位肇事者事後被控不同罪名,其中1名港大女生及2名男子,被指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2米長竹枝,昨日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成為該騷亂事件中,首次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法官把3名被告還柙,今天(17日)判全部被告入獄3年。
三名被告許嘉琪(左)、麥子晞(右)、薛達榮(中)全被判入獄3年。
首被告許嘉琪(23歲),辯方求情時指她自中學畢業後便往英國進修2年,再修讀港大文學士及教育學士雙學位5年制課程,案發時是港大二年級學生。求情指她成績優異,會替弱勢社群補習,亦擔任義工幫助流浪貓狗。她亦得到港大教育學院院長顏哲思教授、學生事務長梁若芊博士、導師、同學以至鄰居撰寫求情信。許嘉琪夢想成為教師,但因案件暫時停學,期望獲輕判讓她今年9月重讀第2年課程。
次被告麥子晞(20歲),他亦因案件而停止修讀文憑課程,其實習機構主管在信中稱讚麥盡力工作,獲同事讚賞;家人則指麥生性內向文靜。至於任職廚師的第3被告薛達榮(33歲)已離婚,育有一名年幼兒子,父早逝,他要照顧62歲患病的母親及患長期精神病的兄長,堅持每月將一半月薪作家用。
法官以「暴徒」形容3被告
控方昨日向法庭呈上回歸前越南難民於1989至1990年暴動案的案例,指當年的量刑起點為5年,認為法庭應以此作考慮,並以公眾利益為由,考慮判處阻嚇性刑罰。
辯方律師力陳,本案與當年白石越南難民營暴動案,無論在背景,及暴力程度都有所不同。而3名被告全部無案底,他們並非為個人利益,也非有預謀,希望法官考慮當時社會背景,判以較輕刑罰。
法官今日判刑時指,針對集體性暴力行為而言,向警員掟玻璃樽,如獨立來看,未必招至較長的判刑,但本案中涉20至30人,並在群情洶湧下犯案,暴力場面隨時失控,故須判處阻嚇性判罰,以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法官又首次以「暴徒」形容3被告,指他們不斷向沒有頭盔及盾牌等裝備的警察投擲玻璃樽,警員生命安全受威脅,沒有人受傷只是幸運。
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
警方回應指,歡迎法庭裁決,重申尊重市民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市民應守法,和平理性及有秩序表達意見,如有任何違法行為,會果斷執法。警方又指作為專業執法部門,會不偏不倚處理所有違法行為,也會平等對待所有市民,只會在有人涉嫌違法下才作出拘捕,檢控都按既定指引適當處理。
何謂暴動罪?
根據香港法例,暴動罪是載於《公安條例》第19條,前提是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但若集結破壞社會安寧,便會「升級」為暴動罪,不過在法例條文中,並無清晰界定「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而回歸以來,亦無案例可循。
而暴動罪與非法集結罪的刑罰大為不同,非法集結最高為監禁5年,但暴動罪則為10年;保釋條件也可見輕重,過往大小示威中,被控非法集結的示威者,多是交出500至3000元作為保釋金,但旺角騷亂中,因暴動罪被控的示威者,保釋金最少為2000元,最多則高達10萬元。
小資料:
執法人員處理小販問題引發騷亂
案發當晚,旺角朗豪坊附近,因執發人員處理投訴小販問題而被包圍,期後更引發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到場控制人群。及至凌晨4時50分,有20至30示威者在長沙街與登打士街附近聚集,並把雜物搬到馬路,並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有女警目擊身穿藍色衛衣及牛仔褲的女被告向警投擲玻璃樽;另有男警指次被告向警玻璃樽及長竹,並擊中警員小腿;第三被告則被見曾投擲玻璃樽,惟逃走時跌倒,許嘉琪、麥子晞、薛達榮3人均在現場被捕。
旺角騷亂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警方至今拘捕至少89人,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最年輕只有14歲,最年長70歲,分別涉及參與暴動、煽動他人參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企圖縱火、刑事毀壞等罪名。警方正式對37人落案檢控,其中一宗涉及梁天琦及黃臺仰等10人的案件,已在高院排期,主要被控煽動暴動等罪名,將於2018年1月才會開審。另有7人在裁判法院已審結,當中6人被判罪名成立。
資料來源:頭條日報、星島日報、香港01、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