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生長調節劑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具有植物激素活性的物質,從外部施入經吸收進入植物體內從而達到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目的。
安全性尚無定論
6-BA(6-苄基腺嘌呤)、4-CPA(4-氯苯氧乙酸鈉)均屬植物生長調節劑,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因此,不能直接將6-BA等物質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從食用安全性來說,歐盟為植物生長調節劑6-BA制定的安全劑量(ADI)為每公斤體重0.01mg(比世衛組織嚴5倍)。按照模擬實驗中的最大殘留量推算,幾乎相當於每天至少吃8斤豆芽,而實際平均下來成年人每天能吃到半兩就很不錯了。植物生長調節劑4-CPA的安全劑量是每公斤體重0.08mg,而GA(赤黴酸)的安全劑量是每公斤體重3mg,都比6-BA安全。另外,豆芽裡用的無根素如果用量過大,其效果相當於除草劑,會導致豆芽品相差,甚至無法發制,是典型的具有「自限性」的物質。
2011年以前,6-BA和4-CPA列入GB2760-200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管理,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助劑安全使用,無需限定使用量和殘留量。出於工藝必要性考慮,GB 2760-2011將兩者刪除。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衛計委聯合發布的「2015第11號」公告中禁止豆芽生產者、經營者使用或經營以上物質,明確了對該問題的「監管紅線」,即凡在豆芽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法規宣貫要加強
為防範植物生長調節劑違規添加,相關監管部門及行業組織應加強對食品生產者的教育和督促,讓芽農清楚如何才能做到合規,並了解違規添加的後果。標準、法規和政策的執行主要靠宣傳、監督和處罰,宣貫的到位會避免潛在的風險,防止陷入以罰代管的循環。另外此類情況易出現在「三小」領域,在監管中需要注意違規違法和健康危害定性之間的差異。
豆芽可以使用生長調節劑,也可以不使用,不使用調節劑的豆芽品相相對差一些,而且由於產量低,價格還會貴一些,反而不受歡迎,這也促使芽農更願意使用調節劑。因此加強消費者教育引導勢在必行,只有消費者願意為高品質的產品買單,這樣的產品才會被生產出來。
本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