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此後王某威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認為王某威的救人行為是見義勇為,向當地提出了申請。但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書面回復卻稱,其弟弟行為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這讓王某威的家人不能接受,並提出申請覆核。那麼聚會飲酒後救助溺水同伴到底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先來討論一下為什麼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認定王某威聚會飲酒後救溺水同伴應當屬於法定義務。飲酒人過度飲酒發生意外的,一般應由自身承擔責任。但是,飲酒者在飲酒之後,辨認和控制能力大為減弱,人身安全風險隨之增大,故而在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互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把他們安全護送回家等。若因為沒有盡到此義務而導致醉酒者出現意外的,共同飲酒者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該案中,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因此他們二者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王某威作為共同飲酒人,對於同伴是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同伴溺水,其行為屬於具有法定義務的救助行為。
例如之前的一個案例,男子酒後自殺,同伴將醉酒者送至其住處附近,但沒有送至家中,就不能屬於完全盡到了安全護送的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最終被判賠7萬餘元。由此可以見得,王某威下水救人,是屬於他作為同飲者的法定義務。反之,若途中同伴發生了什麼意外,他因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說到這裡,是不是有人會覺得法律有些太過苛刻和冷漠了?雖然王某威作為共同飲酒人,的確有著保障同伴安全的義務。但救溺水者是有極大的危險性的,王某威不顧自身安危,下水救人,是不是應當算作見義勇為呢?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然而,根據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其中強調了「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因此,評定委員會才認為王某威下水救人,雖值得高度讚揚和敬佩,卻屬於承擔他的法定義務,因此無法定為見義勇為。
有人認為,委員會是否過於機械的適用了同桌飲酒人的義務。確實,法律本就不會強人所難,難道真的需要「以命換命」嗎?見義勇為有的時候是人的天性,這種高度的道德應該被稱讚,而不只是苛刻的卡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