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溺亡 同伴酒友被判賠8萬元

2020-12-24 南方網

  「酒朋友」相約喝酒,其中一人醉酒後落水溺亡,死者家屬將其餘喝酒的同伴告上了法庭,同伴酒友對此到底需不需要擔責?

  近日,連山一起因醉酒溺亡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經兩審判決,5名同伴酒友被判承擔8%的民事責任,共同賠償死者家屬8萬餘元。

  阿紅(女)、阿銀、阿清(文中人名均為化名)是同一個名為「酒朋友」微信群內的朋友,2018年12月27日下午,3人在群裡聊天,相約晚上一起吃飯喝酒,阿銀叫上了阿金、阿區一同前往。當天17時30分至18時許,阿紅、阿清等人先後到達相約的飯店。阿銀到達飯店後知道菜比較多可能吃不完,便致電阿財一起過來吃飯。

  飯前,6人向飯店拿了一箱6支(460ml/支)裝30度白酒和一副撲克牌,6人通過撲克牌玩「鬥牛」輪莊的方式喝酒,上菜後,一邊喝酒一邊吃菜。20時許,聚餐結束,6人先後離開飯店,阿區自行駕駛摩託車離去。阿紅等5人步行回家,途中,阿紅獨自先行離開,其他人各自回了家。

  20時25分許,有群眾經過連山河邊人行道路段時,遇見滿身酒氣趴在欄杆上的阿紅,經過約5米後,聽見身後阿紅落水的聲音,之後便報警營救。隨後,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及消防、120救護車先後到達現場展開施救。阿紅被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調查,阿紅溺水死亡排除他殺的可能性,屬於意外死亡事件。

  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阿紅生前作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應對自身的健康、生命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其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和醉酒後可能產生的危險隱患,應對自己飲酒和飲酒後的行為負主要責任,因此,受害人對於自己酒後意外溺亡存在重大過錯;故阿紅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應承擔本案92%的民事責任。

  被告阿財、阿銀、阿清、阿金、阿區作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在與受害人共同飲酒過程中應當預見到大量飲酒後可能會致人損害的危險後果,卻未盡到有效勸誡和注意義務,且在受害人離開飯店歸途中,被告有條件相互關照、護送,而未盡到應有的照顧、注意、護送義務,對受害人落水身亡存在輕微過錯責任,依法應承擔本案8%的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醉酒的人出了事故,共同飲酒人為何要擔責?連山法院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共飲人由於實施了飲酒的先行行為,產生一種在後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協助、通知、照顧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主觀上存在過失,依法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春節將至,親朋好友相聚高興之餘,建議大家不喝酒或儘量少喝酒,堅決抵制酗酒、勸酒等不良行為,飲酒後也一定要相互照顧看管,避免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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