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豫法陽光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日,李某英組織李某現、李某朝等四人一起聚餐,去往餐廳的途中,李某現又叫上了其親戚周某立一併前往。六人一起吃飯、飲酒,期間並無惡意勸酒行為。餐後,因眾人飲酒不能開車,李某朝找來兩名代駕司機,並勸周某立坐代駕車輛回家,但周某立執意不肯,眾人勸說未果,只能任其騎三輪摩託車自行離開。後周某立回家途中與臨時停放在路邊的重型牽引半掛車相撞當場死亡,此次事故經交警認定,周某立負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
事故發生後,周某立妻兒認為李某英等五人沒有將醉酒後的周某立送回家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協商未果,雙方對簿公堂。內鄉法院經過審理後根據五人侵權責任大小判決李某英等五人賠償周某立妻兒經濟損失共計6.8萬餘元。對於判決,雙方均無異議,但五被告限期內並未主動履行。
以案釋法
聚會,親朋好友歡聚一堂,一起在飯桌上喝點酒、聊聊天是一種很好的聯絡感情的方式,這也讓很多每天都忙於工作的人有了一個放鬆的好機會。但是,無論是勸酒、飲酒還是請客喝酒都應適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因為一旦喝出意外,由誰承擔法律責任呢?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