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7日上午,李雙土(化名)請包括鄧志明在內的幾人幫忙改建化糞池。完成上午的工作後,幾人陸續到李雙土家吃飯,並自行拿取李家準備的酒各自飲用,另外兩人吃完飯先後回家,當時鄧志明仍在繼續吃飯飲酒。李雙土家裡人勸說喝過酒的鄧志明留下來休息,但鄧未聽勸阻,自行騎摩託車回家。
回家途中經過一段正在施工的路段,鄧志明未繞道,不慎摔入施工路段的坑道中身亡。經婁底市湘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鄧志明死亡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8.44mg/100ml(屬醉酒駕駛)。因認為同在僱主家幫忙且共同飲酒,後來導致鄧志明身亡,鄧家家屬將李雙土等人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系生命權糾紛,鄧志明因在僱主家飲酒後,在駕車回家途中不慎墜入路邊坑道身亡,造成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26569.5元。
本案中,另外兩名幫工雖與鄧志明共同做事,但並未共同飲酒,亦無對鄧志明勸酒行為,飯後各自離開。兩人對鄧志明因醉駕死亡既不知情也難以預見,不存在提醒和制止義務,與本次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李雙土在家中自備米酒供鄧志明飲用,李家明知鄧志明酒後駕車存在危險,雖履行了提醒義務,但在勸阻未果的情況下,未及時通知家屬亦未將飲酒者約束至酒醒,任其自行離開,未盡到足夠的安全防範義務,故對鄧志明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受害人鄧志明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酒駕發生事故致死,應對自身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判決李家賠償原告總損失的12%,即7518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