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人式索賠不能慣,唯有依法公斷,乾脆利落地駁回類似無理訴訟,才能不斷擊破「我弱我有理」「誰損失大誰有理」的邏輯。
▲圖片來源:仙居法院。
文 | 馬滌明
據都市快報報導,浙江台州仙居51歲的李某在喝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回家的路上,撞上了路邊的路燈杆後死亡。李某的家屬覺得,如果沒有這根未經公路部門批准的路燈杆,李某就不會死,因此將路燈杆所有方即當地鎮政府告上法庭,索賠70餘萬元。
8月13日,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涉事法院的判決,無疑跟很多人期許的走向「合拍」: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也不可以和稀泥,若純屬自身原因導致的災禍,只要和第三者有任何關聯,當事人就要「遷怒」於第三方人或物,那是非對錯只會輕易被模糊。
就該案而言,法院讓死者李某「責任自負」,不是不講情理,而是嚴格依法辦案。李某撞上路邊路燈杆的原因,是他酒後駕駛機動車——事發時,當事人李某體內酒精含量達229毫克/100毫升,遠遠高於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標準。
從法院的調查來看,鎮政府安裝的路燈杆位於事發路段車道之外,在路界綠化樹中間,並不影響通行視線。李某撞上路燈杆,是偏離行駛路線、駛出道路所致。
在深度醉酒的情況下,騎車人或許已無力正常駕馭車輛、掌控行駛方向,這種情況下,騎車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至於撞在了哪裡,則有偶然性成分。也就是說,路燈的存在與騎車人肇事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從常理看,即便路燈屬於「違建」,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也應一碼歸一碼。
雖說死者為大,李某撞上路燈杆去世,於家人來說是大不幸,對別人的苦難,我們應有同情心和同理心,但責任劃分卻是原則性問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這些道理說來並不複雜,但當事人家屬還是認定「沒有這根路燈杆就不會出事」,這類現象跟思維雖然讓人費解,卻也有比較複雜的成因。
一直以來,「我弱我有理」、「誰損失大誰有理」的邏輯,就是某些不理性追責、索賠訴求的「底座」。而此前個別執法機構在處理類似糾紛時「和稀泥」的做法,無形中對這種不理性認知也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讓人欣慰的是,近幾年,司法部門和社會輿論正通過以案釋法不遺餘力地糾正錯誤邏輯和認知。
就在上個月,浙江安吉男子陳某醉駕電動車撞牆死亡後,「家屬要『牆』背鍋」的新聞也曾引發關注,最終當地法院也駁回了家屬的訴訟。再往前,被糾偏的案例也不少,比如「瓜農追趕小偷倒賠300元」、「爭執中摩託車手心臟病突發身亡,的哥被批捕」等。
按理說,這些案例在引發不小的社會反響後,普法教育效應不可謂不大。但有些人究竟是「當事者迷」,還是「裝睡不醒」,叫人困惑。這種荒誕的遷責於人的「維權訴訟」時有出現,不僅是對司法資源和輿論注意力的浪費,恐怕也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說到底,如法律人士所說,訛人式索賠不能慣。唯有依法公斷,乾脆利落地駁回類似無理訴訟,不用同情心含糊歸責邏輯,才能不斷擊破「我弱我有理」「誰損失大誰有理」的邏輯。
□馬滌明(媒體人)
編輯:陳靜 校對: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