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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高雲的丈夫、 父母及兒女等5位親屬將她的同學孔陽、朋友金東告上法院。庭審時,5原告訴稱,事故發生前,孔陽多次邀請高雲喝酒, 被拒絕後,他將高雲的手機藏起來,致使高雲不得不參與孔陽的同學聚會。飲酒結束後,孔陽繼續要求高雲陪同飲酒。孔陽明知高雲處於醉酒狀態還放任其自行離開。金東與高雲發生爭執後, 高雲駕車離開,金東駕車追趕,致使高雲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二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共356058.20元。
高雲出事後,金東給她的親屬資助了4000元。坐在被告席上的他辯解稱,高雲駕車離開後,他發現車輛行駛方向不對才駕車去找,並沒有追趕她,高雲發生交通事故與他沒有因果關係。另一被告孔陽辯解稱,他沒有對高雲強行勸酒,高雲當晚在喝酒後沒有開車。他已盡到注意義務,與高雲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孔陽在高雲發生交通事故前與其就餐飲酒,但在就餐結束各自離開後,孔陽在時隔10多分鐘後又電話聯繫高雲,雙方正常通話,表明孔陽作為共同飲酒人已經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對高雲的死亡後果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金東在明知高雲飲酒的情況下駕車,雖沒有法定義務予以制止,但從道義上講應當提醒,金東卻讓高雲獨自駕車回家,且高雲在與金東發生爭執後快速駕車離開,金東出於擔心對高雲進行追趕,該追趕行為可能引起高雲情緒更加繳動,因此金東的追趕行為對高雲發生交通事故具有一定責任。 醉酒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在夜間快速行駛,高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其醉酒駕車在夜間快速行駛行為的危險性,同時該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高雲卻放任了危險的發生,因此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其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定金東承擔5%的責任、高雲承擔95%的責任。 日前,該院一審依法判決金東在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賠償5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4507.28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死者醉駕快速行駛,對引發事故有重大過錯, 故法院判決被告金東承擔5%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