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聚餐醉酒後墜亡!法院判了:3名同伴要擔責,賠償……

2020-12-24 小小叔說深圳

當下年終歲末,朋友聚餐、商業應酬,免不了都要喝酒……

但喝酒別過度,除了傷身體,還有可能發生不可預料的意外,而當意外發生時,一同喝酒的夥伴,也可能有逃脫不了的關係。

深圳一男子李某與朋友在酒吧飲酒、娛樂,在醉酒狀態下不幸墜樓身亡,其家屬要求陪同李某飲酒的友人、涉案酒吧業主、酒吧所在地物業公司及物業公司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並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0萬餘元。近日,龍崗區法院進行了判決。

來看看事情的來龍去脈

深圳一男子醉酒後墜樓而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天,李某在路上偶遇朋友孫某,便邀其與另一朋友耿某等人一起吃飯,席間四人喝了兩瓶白酒。

飯後,孫某邀請大家唱歌,耿某提議前往其朋友華某工作的酒吧。一行人在酒吧又買了一瓶洋酒,繼續喝酒、玩耍、唱歌。

據耿某對公安機關的陳述,幾人在酒吧娛樂期間,李某走出酒吧後門(消防通道),站在後門走廊欄杆處。耿某、華某、孫某一起出來,勸李某回到酒吧內。

正當大家準備往回走時,耿某回頭突然發現,李某手抓欄杆、右腳已跨過欄杆,耿某來不及去拉,李某已翻過欄杆摔到了樓下。

耿某、華某、孫某等人隨即報警並撥打120,搶救人員趕到後,確認李某當場死亡。

同飲者被判適當賠償

事發後,李某家屬認為——

1.該酒吧所在地物業公司,作為涉案物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義務,對李某的死亡負有直接的重大責任;

2.孫某、華某、耿某,在晚飯喝完酒後又拉李某去酒吧喝酒,對其積極勸酒導致其喝酒過量,之後沒有盡到對李某的保護義務送其安全歸家,對其死亡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另查明,該酒吧經營者與涉案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直接租賃合同關係,其未經物業同意加開後門,加裝消防樓梯及欄杆。經事發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酒吧一次性賠償李某家屬喪葬費、撫養費等若干萬元,並約定至此了結糾紛。

龍崗法院審理後認為——

01.李某: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應當對自身安全負完全的注意義務,但其放任自己的飲酒行為,導致醉酒並意外墜樓身亡,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02.酒吧業主:原告達成調解協議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某酒吧架設的消防安全通道外延欄杆高度為104釐米,低於國家對建築物公共部位憑空處欄杆的淨高度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酒吧業主已與原告達成人民調解協議,該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故不予處理。

03.涉案物業: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涉案物業的所有權人不是事發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且無證據證明涉案消防通道及欄杆是其所架設,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04.孫某、耿某、華某等人:承擔10%責任,賠償近10萬元

對於孫某、耿某、華某等人,無證據證明有勸酒導致李某身體傷害的主觀故意及行為,故不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但他們作為共同飲酒人,對同伴負有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照顧、護送的義務,包括將醉酒者帶離危險環境或安置在對其人身安全不構成威脅的環境之下。

孫某、耿某、華某已注意到李某的醉酒行為,勸誡李某回到酒吧內,但不夠細緻,是無心之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共同對李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連帶賠償原告損失98209.03元。

法院表示,孫某、耿某、華某作為李某的朋友,能夠在李某醉酒的深夜陪伴其身邊,事發前也曾阻攔過李某與他人爭執及走出後門的行為,並勸說其回到酒吧內,這一系列行為確是在履行照顧、護送義務,體現了朋友的關心和情義。

遺憾的是,對於已經喪失分辨力和控制力的醉酒者而言,勸誡尚不足以使其瞬間清醒並感知到危險的存在,因此孫某、耿某、華某確有不夠細緻之處。而法院的判決也並非對孫某、耿某、華某上述友好行為的否定。

喝酒要量力而行,勸酒也要適可而止!此前,深圳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

此前案例:男子聚餐後醉酒墜亡!法院:三同事須賠償逾30萬元。

2015年5月,23歲的林先生開始在深圳一公司上班。當晚下班後,公司老總賀某以及同事方某、劉某為歡迎林先生入職,邀請他一起到餐廳吃飯。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四瓶啤酒,一直吃到晚上10多。

飯局散後,賀某、方某、劉某還帶林先生和認識的餐廳服務員溫某,一起又到附近的酒吧叫了兩瓶洋酒喝。

當天凌晨1點,5人從酒吧出來。賀某直接打車回家,其餘四人一起走回裝飾公司所在的億利達大廈。到大廈樓下後,方某在樓下等代駕,劉某和溫某一起送林先生乘坐電梯到了公司。劉某把林先生送到了公司休息室後,和溫某一起離開。

沒想到幾分鐘之後,林先生從大廈窗戶墜落。劉某和方某趕緊撥打120,將林先生送至南山區人民醫院急救,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公安機關調查,林先生的死亡屬於非刑事死亡。

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

林先生外出喝酒的行為並非公司安排的集體活動,亦非公務應酬,與林先生的職務無關,其公司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賀某等三人在林先生醉酒後對其有適當的照顧義務,但同時林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理應知曉自己的身體狀況及對酒精的耐受程度,並對自身在酒後的人身安危負最主要的責任,一審判決酌定三人對林先生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合理合法,三人需賠償林先生父母各項損失 30.39 萬餘元。

喝多了酒,意外發生,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惋惜。

臨近春節,親朋好友在休閒娛樂聚會的時候,一定要節制自己的飲酒行為,也一定要對身邊的親友,更多一份關心和照顧。

大家對此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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