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與朋友聚餐
酒過三巡後友人相繼離開
萬萬沒想到
該男子最終竟墜海身亡
逝者父母一怒之下
索賠176萬!!!
今天這起酒後墜亡事件
值得引起所有人的警惕!
死者葉某是一名「80後」男子,這起悲劇發生在2018年7月的一天。事發當日,葉某與朋友魏某等人到廈門高崎閩臺中心漁港(以下簡稱「高崎漁港」)對面的一餐館用餐。當晚,葉某與朋友魏某等4人一起喝了2斤6兩的金門高粱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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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10點半左右,用餐結束後,4位朋友陸續乘車離開,葉某就獨自步行到高崎漁港靠近車輛入口位置設立的「遊艇專用停泊區」標牌附近,坐在了護輪坎上。
次日下午,高崎邊防派出所接報,在漁港海上發現葉某已經溺水身亡。事後調取監控發現,凌晨2時25分許,葉某突然身體向後從護輪坎上墜落海中。
事發不久後,葉某父母從葉某的酒友魏某等人處獲得了27萬餘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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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葉某父母認為,相關單位也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因為,發生事故的遊艇專用停泊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而且事發之後才加裝了護欄。避風港管理處、中心漁港公司等被告未按照國家安全標準要求建設碼頭設施,超低防護欄是造成葉某掉進海裡死亡的直接原因。相關單位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該承擔事故的應有責任。
因此,葉某父母起訴至湖裡法院,要求相關單位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76萬餘元。
那麼問題來了
涉事的相關單位也有責任?
是否該賠?該賠多少呢?
據查,事發當時,漁港設有「禁止無關人員及未成年人進入港區」等警示標牌,落款均為避風港管理處、中心漁港公司。事發後,避風港管理處在漁港北堤加裝了活動式護欄。
湖裡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中心漁港公司為漁港的建設單位,被告避風港管理處為漁港日常作業的行政監管單位,均對漁港的碼頭等公共設施負有相應的管理職責。事發地點是開放的區域,人員可以自由進出,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可以也應當預見到原有的護輪坎過低可能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然而其未能依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設置相應的護欄,顯然沒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葉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場已有的警示標誌也不能替代護欄達到防範風險的程度。
不過,法院判決也指出,從葉某友人的陳述以及視頻中顯示的葉某的狀態可知,事發當晚葉某飲酒達到一定程度,其本身也存在較大過錯。
因此,法院酌定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最終,湖裡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賠償葉某父母喪葬費等合計71萬餘元。
一人酒後墜亡
不僅同桌的酒友要賠償
就連相關單位也難逃其責
只可惜再多賠償
也無法挽回一條鮮活的生命
更不能彌補一個家庭
白髮人送黑髮人的離別之痛
真是無奈又唏噓
這樣的「血淚」教訓
在廈門屢屢發生
因喝酒發生的意外
更不止這一件!
2017年1月,阿娟和阿偉相識並確定為男女朋友關係。2月13日,阿娟前往阿偉住處時見到了阿偉的另一女友。阿娟心灰意冷離開,要求阿偉作出選擇。當晚,酒後的阿娟再次來到了阿偉住處,再次撞見兩人在一起。她拿起阿偉家中的自釀米酒,一口氣喝下了五六杯,邊哭邊鬧。不一會兒,阿娟躺在地上睡著了。次日10時許,阿偉醒來時發現阿娟手腳冰涼。經120、110現場確認,阿娟因酒精過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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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阿娟母親及其家屬將阿偉告上了思明法院,索賠30萬餘元。最終,思明法院判決,阿偉承擔10%責任,賠償家屬11萬餘元,其中含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來廈找工作的小錢和阿飛是湖北老鄉,事發前阿飛介紹小錢到廈門老朱處工作。為此,阿飛組織三人飯局商談相關事宜。席間,三人共飲兩瓶45度白酒及啤酒若干幹。老朱有事先離席。
隨後,阿飛與喝醉的小錢步行回前者出租屋途中,小錢在村道巷口摔倒導致頭部受傷。阿飛在小錢醉酒摔倒後獨自離開,讓小錢躺在路邊無人看管,未報警或呼叫救護車,也未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次日清晨6時,阿飛去路邊探看小錢,叫了五六聲小錢均未應的情況下,阿飛再次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即離開。直到中午11時,小錢才被一路人發現後報警。接到報警後,警察叫來救護車將其送至醫院急救。
經鑑定,小錢的傷殘程度為七級+八級+十級傷殘。憤怒的小錢把同行的酒友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定,小錢受傷後的各項損失為51萬餘元,小錢對損失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阿飛對上述損失30%的部分,即承擔15萬餘元賠償責任。
2018年11月陳某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後,騎著摩託車準備去上夜班,沒想到途中撞到路沿石,當場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陳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需要上夜班,還去朋友家喝酒,並且在酒後駕駛摩託車超速行駛發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對此,其應當承擔90%的責任。
兩被告作為同飲者,沒有將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後駕駛摩託車,沒有盡到生命安全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10%的責任。最終一審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陳某家屬14萬多元的損失。
SO。。。。
愛喝酒的朋友千萬注意
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
需承擔法律責任
因飲酒誘發酒友疾病、傷殘甚至死亡。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強迫性勸酒。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酒友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共同飲酒人未加以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