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四川樂山「男子酒後幫朋友倒車壓死自己」一案有了最終判決,法院認為車主夫婦應承擔20%賠償責任,此前該男子家屬曾向被告方索求40%的賠償。
事情發生在四川樂山嘉興路的一條美食街內。據目擊者稱,2019年1月7日晚9點40分左右,一輛轎車從人行道駛入機動車道後突然倒車,將一名準備靠近車子的女子颳倒。隨後轎車的駕駛室車門打開,司機被甩出車外,並被捲入車底。
圍觀眾人立即上前,抬起轎車將司機解救出來。但司機因為傷勢過重,在搶救的過程中身亡。
據法院判決書顯示,死者張某1987年出生於樂山中區。事發當日,張某和幾個好友來到嘉興路的一家飯店參加呂某某和李某某的婚禮,席間,除了幾位女性之外,在場的其他人均不同程度的飲酒。
飯後,新娘李某某準備開車將醉酒的呂某某帶回家,但車技有限,無法將車子倒出車位。這時站在車旁的張某主動要求幫忙倒車,李某某雖然嘴上拒絕,但還是將未熄火的車子交給了張某。
事發後,張某家屬多次向呂某某夫妻索要賠償,但一直沒有談妥。於是張某一家將呂某某夫婦及兩名同桌飲酒者告上法庭。
張某家屬認為,各被告的過錯行為是導致張某死亡的重要原因,理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呂某某夫婦是肇事車輛的車主,沒有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其次,夫婦倆在飯桌上多次勸酒,還在明知張某喝了酒的前提下,要求其代為倒車,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而與張某的兩位朋友在酒後並沒有盡到法律上的注意義務,這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各被告方應對這起事故承擔40%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事故中,交警給出事故認定書上明確表示,死者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
樂山市中區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張某明知自己喝了酒還開車,應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然而,呂某某夫婦是肇事車輛的擁有者,並且是此次飯局的組織者,應對張某醉酒駕車的行為承擔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注意義務,應承擔20%的次要責任。
至於張某的兩位朋友,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惡意勸酒行為,而且同飲者之間不存在法定權利義務,因此兩位朋友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來源:紅星新聞、封面新聞
編輯:田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