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又喝死一個!家屬將同事告上法院,索賠44萬!

2021-02-06 柳州頭條

男子赴宴後大量飲酒,回家途中身亡

家屬將同事告上法院,索賠44萬

蘇東(化名)參加老同事喬遷新居的喜宴時,不顧自己患有高血壓,在宴席上大量飲酒。當晚,蘇東獨自回家時,在路上意外身亡。


為什麼不勸阻其飲酒?為什麼不派人送其回家?蘇東的親屬為此將他的老同事訴至法院,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4萬餘元。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生命權糾紛有了結果。

2019年12月21日,家住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縣的63歲退休教師蘇家漁(化名)為慶祝喬遷新居,宴請了16桌客人。蘇家漁的昔日同事蘇東受邀赴宴。

蘇東患有高血壓,長期服藥,不宜多飲酒。然而,蘇東吃完中午的酒席後離開蘇家漁家,當晚又繼續到蘇家漁家就餐飲酒。就在回家的路上,蘇東倒在路邊身亡。經現場勘查、走訪及屍檢,初步排除他殺的可能。

蘇東的親屬認為:蘇家漁作為酒席的組織者,沒有盡到把蘇東安全護送到家的義務,導致蘇東摔倒死亡。於是,蘇東的親屬將蘇家漁訴至三江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蘇家漁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4萬餘元,並要求蘇家漁向他們賠禮道歉。

(網絡配圖)

庭審時,蘇家漁卻說,事發當天的晚餐並不是正酒席,而是為答謝幫忙辦酒的親友舉辦的。蘇東自身未盡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三江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蘇東的親屬提供的談話錄音可知,蘇東在參加喜宴中飲酒,而且飲得較多。因此不排除蘇東在參加喜宴中飲酒較多摔倒路邊,顱腦與地面碰撞造成損傷致死的可能。蘇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並長期服藥不宜飲酒,仍過度飲酒。蘇東應知酒後行為的不利後果,且他對其行為的控制和危險的預見明顯應強於他人,應對自己的死亡負主要責任。

對於蘇家漁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江縣法院指出,根據當地風俗,參加喜宴的一般為舉辦方的親朋好友,喜宴中有飲酒的習慣。蘇家漁作為喜宴舉辦的宴請者和召集者,應當提醒大家飲酒後注意安全。因晚上繼續用餐的人並不算多,宴請者應當對參加的親友盡到一定的照顧義務,安排人員為用餐的親朋好友送行。此行為不僅是禮節,更是宴請行為所產生的,提醒親友返程途中注意安全的義務。蘇家漁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蘇東酒後離開發生事故,應承擔一定責任。結合該案案情,法院酌定由蘇家漁賠償蘇東的親屬2萬元。蘇家漁之前已墊付賠償5000元,還需賠償1.5萬元。

至於蘇東的親屬要求蘇家漁賠禮道歉的主張,三江縣法院認為,賠禮道歉適用於對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害。該案是生命權糾紛,蘇東的親屬要求蘇家漁賠禮道歉,並非是與蘇家漁的侵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的賠償項目,這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江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蘇家漁賠償蘇東的親屬1.5萬元。

蘇東的親屬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柳州市中院改判蘇家漁承擔45%的賠償責任,賠償33萬餘元。

2020年7月28日,柳州市中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蘇家漁作為自家新居喬遷喜宴的主辦者,理應對受邀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身體健康,盡到應有的注意和保護義務。當日,蘇東連續三餐在蘇家漁家吃飯飲酒。喝至晚餐時,蘇東已呈現明顯的醉酒狀態,在酒桌上大聲言語、面紅耳赤、手舞足蹈。蘇家漁在酒桌上不勸阻蘇東飲酒,導致其過量飲酒。當天20時許,天完全黑了。當時正值冬天,雨天路滑,事發路段沒有路燈。沒有攜帶手機和任何照明工具的蘇東,晚餐後意欲回家。蘇家漁明知蘇東在深度醉酒情況下獨自回家,存在極大的人身安全隱患,卻沒有安排人護送蘇東回家,蘇家漁應對蘇東之死承擔45%的責任。」蘇東的親屬說。

蘇家漁辯稱,蘇東回家時沒有告知他,他也不知道蘇東什麼時候離開,後來才知道蘇東摔死的事。一審法院基於人道主義判決他賠償2萬元,他對此予以認可,請求柳州市中院駁回蘇東的親屬的上訴。

柳州市中院認為,蘇家漁因喬遷新居而宴請親朋好友,作為喜宴的召集者,蘇家漁應當知曉當地有在喜宴中飲酒的風俗,應當提醒參加喜宴的親朋好友注意安全、適當飲酒,對於醉酒者還應當盡到看扶、照顧、護送的義務。蘇東在參加喜宴當天飲酒較多,因無人陪護回家而導致酒後摔倒在路邊死亡。這一不幸後果的發生固然讓人惋惜,但蘇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其自身患有高血壓長期服藥仍然飲酒過度,其自身對死亡後果的發生應承擔較大責任。

柳州市中院指出,蘇東在事發當天中午和晚上,均在蘇家漁家中吃飯飲酒,且當晚用餐人數並不多。作為喜宴主辦方的蘇家漁,應對蘇東飲酒較多的狀態有所了解,應當予以注意關照。蘇東酒後獨自回家摔倒在路邊死亡,與蘇家漁未盡到照顧、護送義務有一定關係。但因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蘇東離開時已告知蘇家漁,或者蘇家漁明知蘇東離開而未安排人護送,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蘇家漁賠償蘇東的親屬2萬元並無不當。

日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名為化名)

(網絡配圖)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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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龍城法苑、柳州中院、廣西高院、攝圖網、部分配圖源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柳州頭條(news0772)整理編輯

▍責任編輯:張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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