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網訊(通訊員 黃玲慧)9月22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使用高箱床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0年9月19日,張某從金秋紅廠處購買兩個高箱床及三個床頭櫃,以上共計6400元。質保三年,終身維修。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張某支付價款後,金秋紅廠按照約定於2010年9月24日將上述物品送至張立庭家中並安裝完畢。期間,張某一家一直在使用上述物品,並未出現質量問題。2017年4月14日,張某被發現在家中臥室死亡,死亡時,其脖子被夾在床墊與床墊夾角處,經公安機關調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
事發後,家屬認為高箱床廠家生產的高箱床及彈簧廠家生產的氣墊簧有嚴重質量缺陷,將二者告上法庭,索賠共計175萬餘元。二被告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因為床(氣彈簧)有缺陷導致張某死亡,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提供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而構成侵權的,受害人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受害人收到人身損害;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是由產品造成的或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產品在致害時存在缺陷。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為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的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因銷售者的過錯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庭審中,金秋紅廠認可涉案產品系其生產、銷售。
本案中,為確定涉案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法院根據雙方的意見委託了具有相應司法鑑定資質的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鑑定,後法院收到該公司出具的無法鑑定的《退函》。各方亦無法進一步就涉案產品質量進行鑑定根據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涉案產品(支架)存在質量缺陷。
根據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亦無法就此認定涉案產品必定存在缺陷,且在產品長時間使用未出現問題的情況下,不應當就此加重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而直接認定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缺陷。
一審法院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產品必定存在缺陷為由,駁回了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張某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中,雙方就提供的圖片、視頻證據進行辯論,合議庭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充分保障了涉案雙方的各項訴訟權利。該案將擇期宣判。
[編輯:吳宇德]
【來源:人民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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