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河南三門峽一位男子喝醉,由於不省人事,來到小區地下車庫門口的時候,不小心撞到了升降欄杆,並在欄杆下面睡著了,後來有一部車要去地下車庫,由於看不到躺著的醉漢,結果碾壓過去之後直接死亡,後來醉漢家屬把司機告上法庭,這件事被傳到網上後,引起很多網友關注,紛紛表示這和司機有什麼關係?最多也就賠償問題。
近日,北京豐臺法院判了一起案件,這也是去年發生的一件事,當天,北京火車西站,一位女子準備去坐火車,但在車站門口位置的時候,被另外一名女子的行李箱絆倒,摔倒之後,該女子自己起身拍了拍身上的灰塵,繼續去坐車,不過,這位絆倒的女子上車後不久就感到頭暈,直到終點站的時候,自己已經無法走路,被乘務員抬下車,後來被絆倒的女子被診斷為腦出血,治療了半個月後不幸去世了。
這兩件事,從客觀的角度來說,完全就是屬於自己的失誤,就像那位醉漢,誰能夠想到升降欄杆下面會躺著一個人?而且是地下車庫的出入門口,而被絆倒的這位女子也一樣,難道不是因為自己太粗心?
但被絆倒的女子家屬卻不這樣認為,其家屬表示,之所以會腦出血死亡,就肯定與行李箱有關,所以起訴了行李箱主人,並向她索賠60多萬的賠償,但法院卻駁回了其家屬的賠償要求,因為法院認為,行李箱主人一直都在排隊,行李箱也沒有離開過她,一直在身邊可控範圍,而且,行李箱的體積也不大,完全屬於合理範圍。
對此,就像網友說的,我在拖著行李箱排隊,你在後面玩手機沒有看到我的行李箱,自己撞了上去摔一跤,難道這不是自己的責任嗎?如果當時不玩手機,看著腳下的路,就完全可以避免這樣的事情。
這下倒好,我的行李箱被你撞壞,我沒有向你提出賠償,反而你要求我賠償,這不是巨嬰的行為嗎?一個人在外出點什麼事情,永遠都不會反省自己,反倒怨這怨那,為什麼不直接起訴行李箱的生產商呢?
而且小編也支持法院的做法,作為一名成年人,就應該向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出了問題,不要老是責怪別人,換句話來說,如果這位女子撞的不是行李箱,是車站裡面的柱子,或者雪糕筒,那麼請問,家屬是否要起訴車站?
所以,小編認為醉漢這件事,最多也就人道主義的賠償,不存在刑事案件,而被絆倒後去世的這件事,同樣也與行李箱主人無關,如果其家屬執迷不悟,那我覺得應該去告那班列車,如果不是那個時間發車,估計她就不會在火車站出現,就更不會摔倒,您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