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模仿《熊出沒》翻窗墜亡,製作方被判賠償?其實是個烏龍……

2021-01-18 觀察者網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近日,網傳消息顯示,四川一位8歲女童因模仿《熊出沒》而翻窗墜亡,動畫製作公司被法院判決承擔10%的責任,賠償6萬多元。

網友們炸鍋了,小朋友瞎模仿導致受傷,不應該是家長的監護責任嘛,為何賴上製作方了?

事實上,相關消息流傳有誤,該案最新判決書顯示,《熊出沒》製作方壓根不是案件被告,不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所謂製作方擔責10%的說法只是法院提出的一種見解,沒有法律約束力。

而且,這種見解也未必可取。

動畫《熊出沒》截圖

要把這事的前因後果掰扯清楚,還得從幾年前的墜樓事件說起。

2018年7月,四川都江堰,8歲小杜(化名)和6歲的朋友小丁(化名)在家中玩耍期間,模仿了《熊出沒》動畫片中的熊大、熊二在身上綁起繩子往下跳的情節。

兩人將跳繩拼接在一起,用繩子捆住小杜,進行攀巖遊戲,但導致小杜從6樓的家中窗戶處跌落受傷,後不治身亡。

當時,家中的大人只有小杜的母親黃某,但她系精神二級殘疾,有癲癇病,難以履行監護職責,未能阻止這場悲劇。

幾個月後,小杜的父母將小丁和《熊出沒》製作方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特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兩方賠償小杜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約69.5萬元。

對小杜墜樓時情形的動畫模擬 圖源:新京報動新聞

上述內容就是案件的基本信息,其實並不複雜,但該案卻經過了六次審理,有六份裁判文書。

首先,方特公司提出了管轄異議,並對裁定結果不服提起上訴,這就是兩次審理了。

其次,一審判決後,兩被告均選擇上訴,於是啟動了二審程序,又是兩次審理。

再次,由於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判決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最後,被告再次上訴,第二次啟動二審程序,便是最後兩次審理了。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在一審二審之間來回跑了三趟。

由於管轄異議的審理部分與案件實質內容無關,所以可以先放在一邊。

在之後的幾次審理中,法院對一件事達成了共識,那就是小杜的死亡應當由小杜的父母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小杜年滿8周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小丁方才6周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雙方家長就這麼把兩幼童留在家中,僅由不具有監護能力的黃某看管,顯然沒能履行好監護職責。

(2020)川0181民初962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第二次一審):作為兩幼童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充分考慮到幼童自身行為控制能力低,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差等年齡特性,對兩人玩耍的安全給予特殊的關注,應當及時發現存在的危險並予以及時制止,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家中除無監護能力的黃某外,無其他監護人在場進行看護,以致在小丁與小杜模仿動畫片《熊出沒》中的危險情節,小杜爬上窗戶遊戲玩耍時,無監護人予以及時制止,導致小杜從家中窗戶跌落受傷後死亡的結果發生,作為兩幼童的法定監護人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由於小杜相對於小丁的年齡、智力狀態,更能知曉爬上窗戶遊戲玩耍行為的危險性。

因此,法院認為,小杜對自身墜樓所起的作用比小丁更大,過錯責任大於小丁。

也就是說,小杜和小丁雙方都要擔責,但小丁這邊只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計算小杜擔責80%,對此部分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小丁擔責10%,賠償6萬多元。

(2018)川0181民初5409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 圖源:裁判文書網

那剩下的10%呢?法院算在了方特公司頭上,但理由完全站不住腳。

當時,方特公司辯稱,《熊出沒》的發行合法合規,還曾多次獲獎,不存在所謂「暴力情節」。

而且,動畫中所有危險動作均在明顯位置標有「危險動作,請勿模仿」的文字,已盡充分警示義務。

(2018)川0181民初5409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 圖源:裁判文書網

但法院認為,方特公司未能證明小杜的死亡與《熊出沒》無關,故認定其與死亡結果有關,擔責10%。

(2018)川0181民初5409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 圖源:裁判文書網

問題是,這種判斷理由,顯然違反了「誰主張,誰舉證」和「證有不證無」的基本原則。

例如,如果小周認為朱八打傷了自己,就應該主動證明這事與朱八有關,而不是朱八「自證清白」。

當然,法律上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例外情形,即由被告證明與自己無關,否則推定為有關。

可是,這種情形僅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限,而本案並不屬於這種例外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小杜的父母不能證明《熊出沒》與小杜的死亡因果關係,方特公司自然無需擔責。

這也與方特公司是否能夠證明自己「無因果關係」無關,各論各的。

更何況,法院對方特公司的判斷還存在明顯「雙標」之處。

當時,小杜的父母主張小丁對小杜有推搡行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對此,法院表示「不予採信」,並沒有要求小丁證明自己「沒推搡」,顯然與對方特公司的要求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方特公司並沒有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故提起了上訴。

但二審法院發現,原來一審法院還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

原因是,小丁作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家長承擔相應責任,但一審法院未將小丁家長列為被告。

於是乎,方特公司擔責10%的一審判決被撤銷了,案件也被發回重審。

(2019)川01民終15058號民事裁定書部分內容 圖源:裁判文書網

等到該案第二次啟動一審程序時,已經是2020年了,而且方特公司已經不是本案被告了。

原因在於,小杜的父母已經和方特公司達成庭外和解,故撤回了起訴。

也就是說,這案子接下來怎麼審,已經與方特公司無關了。

(2020)川0181民初962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 圖源:裁判文書網

正因如此,該案這次的一、二審的判決結果也不包括針對方特公司的內容。

(2020)川0181民初962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 圖源:裁判文書網

(2020)川01民終13388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 圖源:裁判文書網

不過,這次審理中,法院還是對方特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發表了一些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見解,堅持認為其應當擔責10%。

也正是因為這個見解,才讓許多人誤認為,動畫片製作方一定要對小朋友的模仿行為擔責。

本案中,儘管杜某、黃群與華強方特公司達成庭外和解,杜某、黃群撤回了對華強方特公司的起訴,但仍應對華強方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責任承擔進行認定。華強方特公司製作發行的《熊出沒》動畫片存在對幼童行為認知產生不良影響的情節、畫面,致杜宇婷與丁某1在玩耍時,模仿《熊出沒》動畫片中的情節,進行攀巖遊戲時墜樓死亡。雖該片的製作、發行經過了行政許可,但實際造成了損害的客觀後果,該後果與華強方特公司的發行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華強方特公司製作的《熊出沒》作品中的部分危險情節、畫面雖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該警示方式,不足以對觀看動畫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華強方特公司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對損害事實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既然是見解,就有辯論的餘地。

首先,這個「被模仿就要擔責」的結論就難以讓人接受。

要按這個標準,但凡有小朋友模仿影視作品受傷就要讓製作方擔責,那些驚險動作片還不得賠到破產?

有網友表示,像成龍的電影,他跳過的樓比我們走過的路還多,是不是得一律禁播,免得小朋友看見?

而且,類似於《哆啦A夢》《貓和老鼠》這樣膾炙人口的動畫,恐怕也沒法看了。

其次,即便要採取措施避免「危險行為被模仿」的風險,也需要一個確切標準,符合標準理應無責。

事實上,《熊出沒》在各種潛在的「危險行為」鏡頭中都標有「小朋友請勿模仿」的字樣。

但該案法院依然認為「不足以對觀看動畫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

可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才「足以」呢?這似乎將導致動畫製作方除了刪除一切類似畫面外,別無選擇。

更何況,《熊出沒》也算是正式通過國家廣電總局審核的動畫片呀。

廣電總局都不能為動畫片的「安全性」背書的話,誰還能為此背書?

更何況,就算幼童因為年齡小,無法理解「請勿模仿」的含義,但家長能懂呀,可以教小孩子呀。

說到底,幼童的安全保障責任,還是應該落在家長身上。

即使動畫、電影、漫畫等作品確實有讓小朋友模仿的「可能性」,只要製作方盡到了警示義務,而且這種「可能性」也沒有超越一般家長「可識別、可控制」的範圍,苛責這些作品製作方,確實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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