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境外節目收視的管理,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淨化視聽環境,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29號令)、《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電部令第11號)、《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令)、《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我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安裝和使用,加強非法接收境外節目的查處通告如下:
一、任何企事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生產、銷售、安裝、使用地面衛星接收設施。對符合安裝使用條件的並要求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文化廣播影視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擅自銷售、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或個人,由縣文化廣播影視局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處以相當於銷售額2倍以下的罰款。(《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十條)
二、擅自安裝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用戶,將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令第129號第十一條第三款)
三、對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由縣文化廣播影視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對個人可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廣電總局令第60號第十四條)
四、對擅自利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及電視盒、電視棒等設備接收境外電視節目和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文化廣播影視局依法進行查處,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未獲批准銷售、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利用招牌、宣傳單、手機簡訊和微信等形式,隨意發布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銷售、安裝廣告,違規推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違規宣傳廣告,由縣文化廣播影視局依法查處,處以1千元至3萬元的罰款。(國家廣電部令第11號第十九條)
六、對阻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歡迎廣大群眾對非法生產、銷售、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非法接收境外衛星節目的行為進行舉報。
監督電話:0932-2242252(縣文化廣播影視局)
臨洮縣文化廣播影視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