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來襲!2016年7月1日起,機動車駕駛人實施交通違法行為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交通違法作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將被調查,涉及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將被通報紀檢監察機關。
這個必須得知道:特別是黨員、國家工作人員!
2016年7月1日起,機動車駕駛人實施交通違法行為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交通違法作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將被調查,涉及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將被通報紀檢監察機關。
今天,有外省市的公號貼出這張通告。知事從相關部門證實,這事兒是真的!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發了《關於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中增加被處罰人有關信息採集項目的通知》。
《通知》要求,從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調查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並在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填寫。
公安交管部門在調查確定機動車駕駛人個人信息時,必須核查當事人:
「政治面貌」包括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共青團員、民革黨員、民盟盟員、民建會員、民進會員、農工黨黨員、致公黨黨員、九三學社社員、臺盟盟員、無黨派人士、群眾。
「職業」包括公務員、公安民警、職員、工人、農民、自主經營者、軍人、武警、教師、學生、港澳臺胞、華僑、外國人、外來務工者、不在業人員、其他。
此次調整是公安部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涉及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交通違法行為的一項舉措,目的是為了加強對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做好表率的監督和要求。
相關法條連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醉駕可就是觸犯刑法,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後果相當嚴重哦!
本文來源/湖北日報、恩施網絡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