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妻子患癌丈夫不願掏錢 法院判令給付醫療費30萬元

2020-12-25 澎湃新聞

【以案說法】妻子患癌丈夫不願掏錢 法院判令給付醫療費30萬元

2020-03-09 21: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無論生老病死,

無論貧窮富貴

都不離不棄......"

婚禮上,我們總能聽到這樣的誓詞。

夫妻之間應該攜手共進,

但當一方身患重病,

另一方缺乏承擔高昂藥費的能力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不給對方付醫療費呢?

案件詳情

妻子患癌治病花了60萬

2013年,肖某與武某相識並登記結婚,很快迎來了愛情的結晶。為了讓妻兒有更好的生活,武某與肖某商量貸款購買了兩輛貨車,掛靠物流公司經營貨物運輸。肖某則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小孩。兩口子日子過得倒也安逸踏實。

2017年初夏,肖某突然開始咳嗽、發燒,到醫院檢查為肺癌。儘管一時難以接受,但肖某並未放棄自己,她輾轉上海、北京等地尋求治療。2017年8月,肖某在醫生的建議下開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藥。為了維持生命,她一直堅持服用靶向藥,但昂貴的藥費對這個家庭來說是個很大的負擔。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資金,並向親友借錢購置藥物,醫療、購藥費用近60萬元。

為醫藥費夫妻對簿公堂

肖某生病期間,由武某護理和照料。但長期看不到未來,武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間產生巨大的矛盾,雙方對肖某的治療方案形成分歧。武某認為自己能力有限,無法承擔肖某的藥費。肖某的家人看著她躺在病床上,滿是不甘,希望武某能支持肖某繼續治療。

為了讓丈夫履行義務,長期住院治療的肖某將丈夫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並委託妹妹作為代理人。請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

訴訟過程中,因治療需要,肖某申請先予執行,請求武某先行給付10萬元,並提供了擔保。法院審核後依法作出先予執行裁定,並移送執行。武某不服裁定,向法院申請複議。法院審核後,作出複議決定書,駁回武某複議申請,維持原裁定。武某向朋友借了錢,全額繳納先予執行款,法院依法轉交給肖某。

審理中,武某辯稱,自己與肖某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購車,尚有大量貸款未還,此外還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撫養,為了生活和經營需要,已開設了多張透支卡用於資金周轉,難以籌集30萬元。病情好轉的原因有很多,肖某病情有好轉並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結果,對其要求購買靶向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認為即使服用昂貴的藥,也無法保證肖某能活多久。

法院判定

法院判決:首先要救人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間相互扶養是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武某與肖某自願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夫妻間感情穩定,應該履行相應義務。肖某患病期間傾盡所有,積極治療,武某在這特殊時期應以治病救人為首要任務,無論人力還是物力上都應盡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結合肖某現階段的情況,可以通過服用具有極強針對性的靶向藥治療,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棄,武某沒有不積極支持治療之理。對於武某辯稱基於家庭生活和經營實際,其經濟能力有限,但相對於救護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採信。況且,肖某是在已經花費近60萬元的情況下,就後續治療所需費用向武某提出給付30萬元的要求。

對於使用靶向藥的必要性、合理性,不僅有醫院相關醫囑為依據,而且經過肖某治療過程中的相關檢驗,其病情好轉、生命延續就是最好的回答。對肖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武某對原告肖某應盡夫妻扶養義務,立即給付醫療費30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武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來源 |學習強國

原標題:《【以案說法】妻子患癌丈夫不願掏錢 法院判令給付醫療費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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