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博山區法院鄭敏法官為您詳解: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子女...

2021-01-10 澎湃新聞
【以案說法】博山區法院鄭敏法官為您詳解: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子女只能每月申請強制執行嗎?

2020-12-16 16: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博山區法院鄭敏法官為您詳解:

撫養費一般應定期給付

但如果義務人有拖欠撫養費的不良記錄

或者有一方在異國他鄉

子女難以再次主張撫養費等情形

且義務人有支付能力的

可以判決義務人一次支付更長期間內的撫養費

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

簡要案情

原告王小某之母孫某與被告王某原系夫妻關係,兩人於2011年共同生育兒子王小某,2018年,孫某與王某經本院調解離婚。雙方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原告王小某由其母親孫某直接撫養,被告王某於每月15日前支付王小某撫養費800元,至王小某年滿18周歲。與孫某離婚的前幾個月,王某尚能如期支付王小某的撫養費。但自2019年2月起,王某便不再主動支付撫養費。由於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是按月支付,王小某隻能按月,或者攢上幾個月一併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每次都能強制執行到位,但因強制執行的滯後性,極大地影響了王小某的生活質量,也給原告及其母親增加了追討撫養費的成本。原告王小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王小某支付該年度的撫養費9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經濟能力尚可。

裁判結果

判令被告王某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王小某支付當年度的撫養費(按每月800元計)。

撫養費一般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父母通常是按月獲取勞動報酬,子女的很多花銷也是按月產生,所以經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確定按月支付撫養費的居多。

司法實踐中,應以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在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情形下,可以判決給付義務人一次支付更長期間內的撫養費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必要性要求不一次支付更長期間內的撫養費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子女的生存權將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嚴重威脅,具有一定程度的現實緊迫性。比如一方在異國他鄉,再次追索撫養費存在現實困難;給付義務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義務等情形。可行性要求給付義務人有一次支付更長期間內的撫養費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的經濟能力。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不能為了保障子女未來的生存需求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陷入現實的困境。再者,若義務人沒有能力支付,即便法院判決一次支付更長期間內的撫養費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執行也會進行僵局。除此之外,可行性還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欠有大額債務,或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否則很可能將對方預付的子女撫養費挪作他用,進而損害子女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王某屢次無故拖欠撫養費,對王小某的生活、學習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為最大限度保證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降低原告及其母親追討撫養費的成本,本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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