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網訊(通訊員 周姚桃)雙方離婚時,如果已育有子女的,在離婚時會一併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即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但是,如果在協議離婚時淨身出戶且離婚後沒有收入,是不是就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了? 案情回顧:伍某與朱某某於2014年1月在松滋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14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伍某某,即本案原告。2019年7月,伍某與朱某某在松滋市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伍某某隨女方伍某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每個月1號匯入女方指定帳戶,孩子的教育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支付方式為每學期結束後,男方將費用匯入女方指定帳戶。在不影響小孩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行使探視權。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至今,因被告朱某某一直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原告遂訴至松滋法院。 被告朱某某辯稱,受疫情影響,半年多沒有收入,無力支付撫養費。被告與伍某婚後,被告務工所得均交由伍某保管,離婚時,被告是淨身出戶,要求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應分得的共同財產衝抵部分撫養費。 法院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伍某與朱某某協議離婚時,約定按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學費各自承擔50%,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現原告主張被告朱某某支付自離婚協議籤訂之日次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共13個月的撫養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伍某與朱某某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已經註明雙方無共同財產,被告現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亦屬另一法律關係,在本案中本院不予處理。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朱某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原告撫養費以及教育費共計12489.5元。 法官提醒: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按一定的期限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參考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一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其中根據司法解釋,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到30%確定撫養費。 既然有固定收入的按該收入的20%到30%確定,那沒有收入就不給了?其實還真有很多人這樣想,實際並不是這樣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義務,收入的多少僅是作為支付撫養費作參考,即使是在離婚時,一方暫時失業或有其它經濟困難的,都不能成為不支付撫養費的理由,只是會影響到撫養費金額的多少,所以離婚時,即使一方暫時沒有工資收入,其仍應當支付最低限度的撫養費,並不是完全不用支付。
[編輯:吳學星]
【來源:人民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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