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八年前,王先生和李女士喜結伉儷,婚後生有一子。
王先生是一家國有企業分公司的副總,年薪50萬,李女士在一家設計公司就職,年薪30萬。
婚後三四年感情還不錯,慢慢的就為了生活瑣事開始爭吵,並發展到分床睡了。後來為了照顧孩子,李女士的父母也搬過來一起住了。王先生只能在書房裡搭一張小床睡覺。
有一次,李女士聽說王先生外面有一個女的,有一天晚上她就乘王先生睡著後,悄悄地翻看了他手機裡的微信,發現了王先生和單位的女同事有關係,女同事還為王先生墮過胎。李女士頭皮發麻,眼前發黑,不一會兒就冷靜了下來,拍了照留下了證據。
李女士感覺王先生外面可能有女人,但是萬萬沒想到已經發展到打胎的地步。
第二天,李女士將拍照的證據拿給了王先生看,王先生見事情敗露,事已至此,就問如何解決。
李女士提出方案,讓王先生淨身出戶,並要求給300萬的補償,以及每月2萬元孩子的撫養費。
王先生說,淨身出戶可以,但是300萬的補償和每月2萬元的撫養費都太高。
雙方因協商不成,此事暫時擱置。
就這樣又過了兩年,王先生受不了了,對他來說,家像旅館,就是晚上睡一覺,其他的和李女士也沒有任何溝通。加之李女士的父母一直住在家裡也不方便。
王先生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和李女士離婚。李女士表示,離婚可以,要求王先生淨身出戶,並需要300萬元的補償,和每月2萬元的撫養費。否則不同意離婚。
王先生也不同意李女士提出的要求。
因該案是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又過了六個月,正好是過年的時間。等過好年後,王先生又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一個月後,法院通知調解。
調解中,李女士還是堅持上述的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法官對李女士作了解釋:
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以一人一半為原則,並以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為原則。即便王先生出軌事實成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也不可能一點都分不到的。
後來李女士作了讓步,王先生必須淨身出戶,房子歸李女士一人所有;並要求給付100萬作為補償;孩子隨李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1萬元。
王先生同意房子歸李女士一人所有;願意給予50萬作為補償。同意孩子隨李女士共同生活,但每月給付撫養費5000元。
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第一,雙方自願離婚;
第二,孩子隨李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8000元;
第三,房子歸李女士一人所有,王先生協助李女士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王先生給予李女士60萬元作為補償;
第五,王先生每月探望孩子兩次。
一周後,法院出具了離婚調解書。
【律師說法】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先由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由法院以一人一半為原則,並以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為原則判決。
本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最終以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結案。既然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也無需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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