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生子在大多人看來是一個自然的過程,由於現在女性的獨立意識更強,事業心也更重,導致現在很多女性會把生育的年齡延後。有時候因為正在事業上升期或者正在經手一個重要的項目,暫時不會考慮生育,甚至會拒絕丈夫生育小孩的要求。那麼,婚後女方不願意生育孩子,男方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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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女方不願意生育孩子,男方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嗎?
上海信思法律師事務所彭詠梅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這一條款明確了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能成為丈夫以其生育權被侵犯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但同時也明確了妻子擅自終止妊娠的行為可能成為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
所以說,婚後女方不願意生育孩子,男方在離婚時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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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詠梅律師解析: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首先,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然後,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
所以說,妻子婚後決定不生育的,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分歧最終無法協調,致使婚姻關係難以維繫的,離婚是解決雙方爭議的合理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