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進去,城裡的人想出來。婚姻過程中,會因為這樣那樣的問題導致雙方的離婚,那麼如果在生完小孩並且小孩還在哺乳期內能不能離婚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不過,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哺乳期離婚,至於可以要求什麼?
理論上是可以要求得到婚後共有財產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以及主張得到孩子撫養費用,這些要求可以向法院提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真正在司法實踐中,法庭也不一定會因為女方是在哺乳期之內離婚的,就在共有財產分割這一塊絕對的照顧女方,但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判給女方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女方可以要求撫養權和撫養費。
在分割共有財產和孩子撫養費的數額,離異雙方可以先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為了保護女性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孩子的權益。在女性哺乳期,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但這段時間對於女方是沒有什麼限制的,女性在這個時間段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另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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