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車禍賠償款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嗎?

2021-02-14 婚姻家事團隊

很多車禍其實都是意外事件,但此時畢竟會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因此就需要肇事者根據自己對車禍承擔的責任作出賠償。而作為獲得車禍賠償款的當事人來講,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那一方的車禍賠償款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等費用是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是對受害者的撫慰和治療的專門費用,其賠償的對象和條件是特定的。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存入銀行,專門用於治療所用,支付因治療傷害的住院、治療、營養、護理、交通等費用,其中用於贍養老人和孩子的部分,應用於贍養老人和撫育子女之。夫妻離婚時,應按《民法典》的規定處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間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同時,《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一方因車禍所取得的賠償款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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