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已經離婚要求賠償還有效嗎?

2020-12-24 律視微言

「好聚好散」是成年人最為坦然、體面結束婚姻的一種態度,不管經歷了什麼畢竟大家曾經一起走過。至少在某個階段這個人曾是你生活的核心,總會教會你點什麼,給予你點什麼,也許甜蜜、也許傷感,正是這些五味雜陳構成了生活最本質的底色。

前面的文章我們詳細地為大家講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種類、適用的法定情況、有權提出的主體等內容,下面我們分兩節繼續為大家講解什麼時間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知道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是指雙方自願離婚,也就是婚姻關係因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而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簡單來說,協議離婚就是雙方沒有異議,自願離婚,而訴訟離婚往往是協議離婚行不通,啟動國家司法程序來解決。而在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問題上,不同的離婚方式起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也有所區別。

下面我們結合案例,和大家分享在協議離婚中何時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小王(男)和小崔(女)結婚兩年後,由於小王好賭,不僅將家裡的錢輸沒了還出去借錢賭。因此,小崔總是和小王爭吵,小王不滿小崔的數落對其大打出手,剛開始小崔沒有放到心上,但是沒想法小王變本加厲,不僅賭博次數越來越多,一旦輸錢回家就對小崔拳打腳踢。後來,小崔無法忍受,向小王提出離婚。小王開始不同意,但是在他人協調下最終和小崔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的三個月,小崔以小王對其施行家暴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支付其損害賠償。

很多人會說,此時小王和小崔已經離婚了,法院怎麼還會支持其離婚損害賠償呢?

離婚

其實不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雖然小王和小崔辦理了離婚登記,但是小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小崔實施了家暴,造成了身體和精神的傷害,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前期文章已經詳細分析該條)。所以,小崔和小王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小崔依然可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是該條解釋,也明確兩種不予支持的情況:

第一,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的,如果協議離婚後再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小崔和小王協議離婚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比如書面寫明放棄、向協調人承諾等方式均可以證明其放棄損害賠償,此時法院將不予支持;

第二,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未放棄損害賠償的,在離婚超過一年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一年,是一個不變期間,不發生訴訟期間,不是訴訟中止、中斷、延長等規定。一年的起算時間,應當是以雙方離婚之次日起計算。所以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書,婚姻關係即告終結,超過一年再提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每一段感情都值得感恩,每一段經歷都值得懷念,人與人之間不管是婚姻的結合還是離婚的分手,都希望用理智對待,用尊嚴守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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