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律師解答:離婚損害醫療賠償是什麼?賠償標準有哪些呢?

2020-12-23 易軼婚姻家事律師

離婚事件中的財產分割大多數涉及的是房產、投資以及家庭運營費用,是離婚案件中都涉及的內容。但是其中一筆錢款也是離婚中需要涉及的費用,那就是離婚損害醫療賠償,相對於家庭財產的分割,這筆費用反而不是引人注目。但是離婚損害醫療賠償是什麼?賠償標準有哪些呢?下面我們聽聽北京婚姻律師易軼怎麼說。

北京婚姻律師易軼:離婚損害醫療賠償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北京婚姻律師易軼:離婚損害醫療賠償標準有哪些呢?

1、離婚損害醫療費賠償包括重婚賠償:

重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精神賠償: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離婚損害醫療費賠償包括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離婚賠償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具體的賠償標準,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屬於法官的裁量權,由法官根據結婚時間、侵權情況、損害後果、經濟因素等方面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具體數額除了考慮上述因素外,還應區別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裁判傾向。排除存在特別情形,法院通常支持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為500--50000元。

3、離婚損害醫療費賠償包括家暴離婚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

4、離婚損害醫療費賠償包括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賠償

新《婚姻法》將"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即是法定離婚條件之一。只要當事人具備這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

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儘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說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以上內容是對《婚姻家事律師解答:離婚損害醫療賠償是什麼?賠償標準有哪些呢?》內容的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相關焦點

  • 《離婚律師》張萌被家暴哪些情形屬於家暴?能否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律師》是由吳秀波和姚晨強強聯手拍攝的一部以家庭婚姻糾紛為主題的情感劇。和一般的家庭倫理劇不同的是,這部電視劇融入了法律素材,從律師角度出發解決家庭糾紛。除了劇中吳秀波和姚晨的情感戲,電視一開頭,張萌扮演的焦豔豔就妥妥地給老公吳秀波戴了一頂綠帽子。當然,吳秀波忍無可忍,堅決離婚。
  • 如何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1、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 孩子意外傷害賠償標準是什麼,孩子意外傷害賠償有哪些標準?
    所有的意外傷害事故當然都是由於一些外來的突發性的原因才導致的,有很多人都特別關注於對學生的意外傷害案件,也是學生的這種意外傷害是直接在學校才導致的。那麼孩子意外傷害賠償標準是什麼,孩子意外傷害賠償有哪些標準?
  •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來看,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包括:1、對方重婚的有精神損害賠償;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3、實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損害賠償;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精神損害賠償等四種情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提起離婚精神賠償的有四種情況。
  • 婚姻家事律師易軼解答:空姐離婚財產糾紛有哪些呢?
    空姐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職業,在很多方面都有著特殊的待遇,由於空姐職位的個人因素以及工作因素,空姐有著較為優越的條件,生活中不少男性選擇空姐結婚,那麼,空姐離婚財產糾紛有哪些呢?下面我們聽聽婚姻家事律師易軼怎麼說。
  • 《民法典》下的醫療損害賠償
    貴州12348律師在接線過程有遇到很多諮詢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醫療損害的認定等醫患糾紛問題。《民法典》在第七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部分,用十一條法條對涉醫部分作出詳細規定。小編和您一起,來學習《民法典》關於醫療損害賠償有怎樣的新變化。12348律師說法問: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答:患者遭到人身損害時,可以要求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夥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 離婚損害賠償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已經離婚要求賠償還有效嗎?
    前面的文章我們詳細地為大家講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種類、適用的法定情況、有權提出的主體等內容,下面我們分兩節繼續為大家講解什麼時間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知道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是指雙方自願離婚,也就是婚姻關係因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 律師: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不可不知)的13大要點
    :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淨值群體)法務之家綜合,轉載請在頁首註明來源和公號ID,侵權必究離婚精神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受的精神傷害,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離婚精神賠償的範圍有哪些:(一)精神痛苦的賠償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
  • 離婚時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的機會有望增加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千萬種,夫妻無過錯方遭受損害的情形紛繁複雜,又豈是四種情形所能全部涵蓋?筆者認為,兜底條款將以前未涵蓋在內的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都納入損害賠償範圍,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不再局限於幾種法定情形,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使得法律保護無過錯配偶的目的得以充分體現,是我國法治進步的標誌。那麼,「其他重大過錯」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 婚後女方不願意生育孩子,男方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嗎?
    那麼,婚後女方不願意生育孩子,男方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嗎?網友諮詢:婚後女方不願意生育孩子,男方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嗎?上海信思法律師事務所彭詠梅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2020年陝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如下:一、醫療費:(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二)法律依據:1、《侵權責任法》第16條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三)計算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區別對待: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 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
  • 以案說法|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我們經常聽到有人在發生糾紛時說"你要賠償我精神損失費",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李某認為房某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不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為房某受傷後流產不屬於保險範疇,不予賠償,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故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房某在交通事故致受傷,雖未達到傷殘等級,但為治療傷痛,無奈選擇流產,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傷害,故房某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理據充分,故李某及保險公司的上訴,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院:2017婚姻法,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6大要點
    離婚案件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是指夫妻有過錯的一方導致婚姻家庭破裂,對離婚有明顯的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
  • 2020年河南省人身損害、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標準最新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受此影響的賠償項目主要有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4、從事農業生產的,按照上年度農林牧漁業收入標準計算。三、護理費護理天數=住院期間+出院後護理天數護理人數按照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意見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 四種情形下,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為配偶一方的過錯而給他方造成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在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應對受害方的損害予以賠償。婚姻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對婚姻義務的違反,就是對他方婚姻權利的侵害。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有嚴重過錯行為,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是對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對權利的救濟,具有填補損害、撫慰精神、懲罰過錯方的功能。
  • 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主體
    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千金難買是光陰,千金難買是生命。」,生命大於一切,在小編看來,人身權便是我們最大的最應該為之維護的權利,假如哪一天或者現在的你正在遭受人身權的損害,應該如何維權呢?誰才是你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主體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解疑答惑。
  • 理論探討: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受害配偶對離婚有過錯的,不得主張侵權損害賠償。這裡的「過錯」不是民法通常意義的過錯,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才能認定為有過錯,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其他日常家事糾紛的過錯不屬於阻卻受害配偶請求賠償的「過錯」,這有助於鼓勵夫妻雙方自我約束、同心同德,共同維繫和諧的家庭關係。
  • 能要求離婚賠償損害嗎?
    劉某起訴離婚,王某也表示同意,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王某作為有配偶者與她人同居並生育小孩,給劉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予賠償,法院判決由王某賠償劉某精神損害人民幣8萬元。判決後,兩人均表示服從判決。【律師普法】:民法典中規定了哪些離婚損害賠償情形?
  • 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如何理解
    一、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一)、在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問題上,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存在有一定的不協調問題。主要的表現是司法實踐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範圍遠遠超過了立法的規定。幾乎各國民法都對精神損害賠償採取適當限制原則,我國也不例外。我國的「精神損害之賠償以有法律規定為限」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