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聽到有人在發生糾紛時說"你要賠償我精神損失費",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連南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民事糾紛案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案情回顧
近日,房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兩輪摩託車與李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房某右股骨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書,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房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駕駛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
事故發生時,房某已經懷孕在身,為治療右股骨骨折需要,醫生建議進行人工流產術,不得已,房某隻好選擇進行人工流產,因而失去了腹中的胎兒。
因雙方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房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及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0多萬元,其中因流產造成的精神損失費5萬元。
經審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給付房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4003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李某認為房某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不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為房某受傷後流產不屬於保險範疇,不予賠償,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故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房某在交通事故致受傷,雖未達到傷殘等級,但為治療傷痛,無奈選擇流產,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傷害,故房某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理據充分,故李某及保險公司的上訴,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中,房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右股骨受傷,為治療右股骨,無奈選擇終止妊娠。審理認為,對於一位準備成為母親的女性而言,終止妊娠不僅使其遭受了外科手術所致的身體上的痛苦,對其未來的生活也必將產生負面的影響,故涉案事故對房某的精神存在一定的傷害,因此法官對房某請求李某及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的訴求予以支持。
連南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到房某在車禍中身體和精神受到的傷害程度、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及房某的年齡因素、身體恢復情況等,綜合公平正義及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
法條連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頒布的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尊嚴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的。
四是永久性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此外,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當事人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裡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供稿|龍乘
圖文編輯|連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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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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