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是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遭到精神痛苦時,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精神損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那麼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確定,法律怎麼規定的?
網友諮詢:
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確定,法律怎麼規定的?
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朱志軍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
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朱志軍律師解析:
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行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時候一般會想方設法、絞盡腦汁、不擇手段,其主觀的惡性較大,因此承擔的責任要重一些。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
2、加害給付之訴中,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而非提起侵權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第八條第一款: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