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10:10:32 來源:蕪湖新聞網
李律師同時指出,並不是所有的違約之訴,受損害人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首先,雙方當事人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旅遊期間親人發生意外身亡、婚慶等人生重大典禮的珍貴照片視頻被誤刪……生活中發生這些不幸對當事人的精神往往造成重大打擊。那麼,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導致對方人格權受損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人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此是如何規定的?10月8日,安徽宇浩律師事務所李祥強律師結合現實案例為我們解析了民法典相關法條的新突破。
李祥強律師講述了發生在山東省的一個案件:昃某某、孫某某與濟南某旅行社籤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在旅遊過程中,導遊做出風險提示後未陪伴登島,昃某某在登島後未聽從旅行社的風險提示,在導遊明示不能下水的地方下水導致不幸溺水身亡。
昃某某的近親屬起訴該旅行社,要求其承擔喪葬費、誤工費、遺體運送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審法院認為,昃某某與旅行社均存在違約行為,判決昃某某與旅行社按照4:6承擔違約責任。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僅存在侵權之訴中,在違約之訴、合同之訴中,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本案系合同糾紛,而合同糾紛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因此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並非侵權糾紛,一審判決未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對此,李律師解釋說,雖然近年來在民法理論中出現了以違約為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論調,但在我國長期的審判實踐中,一直堅持當某項行為既違約同時也侵權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其中之一進行訴訟。因此法院判決不支持受損害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
「以上述案例為例,如果受損害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就需要以侵權提起訴訟,那麼受損害方對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明顯加大,且加害人僅需承擔過錯責任,這樣顯然不利於保護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對此,民法典做出了重大突破。」李律師表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即受損害方在違約之訴中,可以同時主張侵權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諸如婚禮攝影服務合同,如果攝影服務提供者不慎將全部資料誤刪了恢復不了,而這些具有特殊意義的攝影不可能再次取得,此時,給新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僅僅是退還服務費用等實際損失,顯然是不足以彌補的。此次民法典的新規定,是對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救濟做出突破,可以充分保障受損害人的權益。」
李律師同時指出,並不是所有的違約之訴,受損害人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首先,雙方當事人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這種合同一般帶有一定的人格權特徵;其次,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再次,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不僅造成了守約方的物質損失,還給守約方造成人格權等方面的損害,導致守約方精神損害。最後,即使存在精神損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還應該達到嚴重的程度。
大江晚報記者 顧婭 實習生 徐珂薇
責任編輯: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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