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前,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範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某些違約行為雖也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痛苦,但受害人想獲精神損害賠償金,只能選擇「侵權」案由起訴。民法典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範圍,使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逐步完善,成為一大亮點,很多受害人可以「違約」起訴索賠,承擔較少舉證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是某些財產權利因遭不法侵害而受到損害並造成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對新人與一家婚慶公司籤訂《婚禮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婚慶公司要為新人婚禮提供禮儀和攝像、拍照服務,將攝像錄影、拍照照片和底片等交付新人。可是婚禮完成後,婚慶公司將錄像和照相資料丟失了,無法交付。無奈,新人以侵權為由起訴婚慶公司。法院認為,因婚禮錄像記錄的是人生中一項重大的、具有紀念意義的活動,錄像滅失,導致當時的場景不可真實再現,無法補救,必定會給新郎、新娘留下終生的遺憾,故此根據責任人的過錯程度、損害的後果,參照雙方籤訂合同的價格,酌情判決支持精神撫慰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這對新人與婚慶公司籤訂了合同,卻以「侵權」為由起訴婚慶公司,這就涉及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最大亮點——第996條,即以「違約」為由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北京石景山法院孟哲法官表示,在民法典實施前,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範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類似上述案例,雖然因某些違約行為同樣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痛苦,進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無相關法律規定,幾乎不能獲得支持。當事人若想要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就只能選擇侵權案由起訴,要對損害事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進行相應舉證、承擔相對更多的舉證責任。而民法典實施後,當事人就可選擇以違約責任起訴,僅需證明合同中約定婚慶公司要交付照片、錄像等內容,承擔相對少的舉證責任,但不影響其作為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孟哲認為,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填補了現行法律的空白,明確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使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範圍越來越廣,強調精神權益、人格權益的重要性,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具體體現。
同時孟哲法官強調,民法典雖明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為防止權利濫用也進行了限定,被侵害的應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且侵權人的主觀狀態應嚴格要求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排除意外和輕微過失。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林靖
編輯 徐慧瑤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