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律協(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吳華彥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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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典案例
(2018)滬0110民初22163號理匯公司、慶陽公司與森遠公司、新平涼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B區倉庫系森遠公司改建而成並管理。後森遠公司將B區倉庫中的B14倉庫出租給新平涼公司、B11倉庫出租給理匯公司。森遠公司與理匯公司籤訂了《倉儲合作服務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協議,其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約定森遠公司負有提供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並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倉儲服務場所、對廠區入駐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或督促承租方整改等義務。理匯公司承租的庫房系用於堆放存貨,因慶陽公司將公司產品委託理匯公司代為銷售,故慶陽公司產品亦放置於理匯公司的該庫房中。慶陽公司與理匯公司聯合以其辦公用品、存貨、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為標的投保了財產綜合險,雙方均為被保險人。後B區倉庫發生火災造成倉庫內財物不同程度燒毀燒損。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發生的起火點在新平涼公司承租的B14倉庫中,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短路引發火災。B區倉庫未做產權登記且未通過消防驗收,也未配備自動報警設備和自動滅火裝置。另查明,新平涼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唯一自然人股東為張仲良。後理匯公司及慶陽公司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森遠公司、新平涼公司及張仲良共同賠償兩原告損失(帳面存貨損失、退貨損失、帳外資產損失、機動車燒毀後重新購置車牌費用損失)、以損失金額為基數計算的利息損失、聘請律師費。
(二)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侵權責任人及責任大小的認定。
(三)法院觀點
1、侵權責任人及承擔責任的形式
法院認為,被告新平涼公司、森遠公司對於火災發生及蔓延均具有過錯,但兩被告之間沒有意思聯絡,不存在共同故意,且各方的侵權行為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故兩被告應按照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比例的侵權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人及責任大小
法院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綜合各主體間的過錯大小以及行為致損害發生的原因力比例,酌定各被告承擔如下責任:
(1)被告新平涼公司的責任
作為該倉庫的承租人,新平涼公司具有以下過錯:首先,其在倉庫內自行拉設電線,疏於對電氣線路的維護,違規使用電器設備且在離人後未行斷電措施,是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其違反消防規定在倉庫中設置辦公室,並使用可燃的泡沫夾芯彩鋼板材料作為隔斷裝置,而且在倉庫中堆放了眾多可燃物品,導致了火勢的蔓延。故其未能盡到承租人應盡的防火注意義務,對涉案火災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與兩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對原告的損失承擔47%的賠償責任。
(2)被告森遠公司的責任
森遠公司作為當時倉庫的產權人和管理者,存在以下過錯:其作為產權人,一是對外出租的B區倉庫無合法產權、未經消防驗收或備案,存在先天隱患;二是涉案倉庫使用了耐火等級低的彩鋼板作為頂棚和隔牆的材料,且未配備自動報警設備和自動滅火裝置,不能有效防止火災發生及火勢蔓延。其作為管理人,一是未執行消防安全制度,未在晚間離人後統一強制斷電;二是其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對承租戶普遍存在的違規分割裝修、私拉亂接電線、違規使用電器等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綜上,森遠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適租倉庫且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繼而未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故對本次火災的發生和蔓延具有重大過錯,應對原告損失承擔41%的賠償責任。
(3)兩原告的責任
兩原告自身未盡審慎注意義務,租賃沒有合法產權和消防設施不完備的涉案倉庫存放易燃物品且未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其次,兩原告在倉庫內搭建閣樓並鋪設易燃的木地板、在倉庫內違規停放機動車,對火災的蔓延和損失的擴大具有一定的作用。故兩原告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12%的責任。
(四)律師評析
本案中作為產權人和管理人的森遠公司因火災同時符合租賃合同違約及火災侵權的法律責任承擔構成要件,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
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主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的某一行為同時符合違約及侵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但受損害方僅能擇一請求賠償的現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我國從立法上明確認可了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並賦予了受損害方在競合情況下的選擇權,但兩者必須擇一請求而不能同時主張。
不論受損害方要求相關主體承擔違約還是侵權責任,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其自身因他人不當行為所受全部損害得到賠償,但兩種責任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差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表:
本案中理匯公司並沒有基於租賃合同關係向森遠公司主張違約責任,而是基於火災侵權,同時向新平涼公司、森遠公司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筆者認為,理匯公司選擇侵權之訴可能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首先,在賠償範圍方面,燒毀財物較多,除庫存貨物外,還有機動車等其他損失,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可能不足以彌補火災造成的損失。此外,本案可能不存在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因此在僅主張財產損失的情況下,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的賠償範圍基本一致;其次,在舉證責任方面,消防部門已通過《火災事故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認定說明記錄》對於事故原因等火災相關事實進行了查明,案件事實較為清楚,選擇侵權之訴不會加重理匯公司的舉證責任;再次,在責任主體方面,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認定說明記錄》查明的事實,除租賃合同相對方森遠公司外還存在其他的侵權主體且各自的過錯明確,選擇侵權之訴可增加被告數量並可能因此增加受償率。經過上述三個方面的分析,理匯公司選擇侵權之訴較之違約之訴似並無明顯優劣之分。但筆者認為,原告主體的不同可能是理匯公司最終決定選擇違約之訴的關鍵因素。在本案中,慶陽公司未與森遠公司籤署租賃合同,但卻基於其與理匯公司的特殊合作關係將貨物實際存放於理匯公司承租的倉庫且雙方的財產已發生混同、無法區分。若選擇違約之訴,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慶陽公司將無法直接向森源公司主張違約賠償,但若是選擇侵權之訴,則慶陽公司作為受損害方則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可能與理匯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就燒毀的所有財物向侵權人主張賠償,求償的損失範圍隨即擴大,最終法院亦認定慶陽公司為適格原告。綜上所述,結合本案具體案情,侵權之訴可能是較為有利的選擇。
(五)衍生思考
理匯公司在本案中可能是基於以上幾點理由而選擇了對自己較為有利的侵權之訴,那麼在該類火災事故賠償糾紛案件中,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受損害方對於請求權的選擇一般都有哪些考量的維度呢?
二
實務啟示——火災事故貨損賠償類案件訴訟請求權的選擇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關鍵字「火災」「損失」並分別輸入火災事故賠償常見的侵權案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及違約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倉儲合同糾紛」,對江浙滬地區2017年至2019年的裁判文書進行了檢索,具體檢索數據如下:
結合上述相關案例及筆者團隊近期承辦的相關案件,筆者認為,在火災事故貨損賠償類案件中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當事人選擇訴訟請求權應注意重點考量以下因素:
(一)責任主體
1、責任主體的考量維度
因火災受損一方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情況下選擇請求權時,筆者建議應從以下維度考量相關責任主體的具體情況:
如上圖所示,受損害方對於責任主體可能存在多維度的考量,其中作為侵權方的責任份額是重要的主體選擇的考慮要素,而責任份額的認定往往又與責任主體身份以及司法實踐中對於該主體身份所應承擔的義務評價存在緊密關聯。為此,筆者接下來將對於火災事故中侵權方可能存在的主體身份以及司法實踐對該身份的責任評價、責任大小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2、責任主體身份、侵權行為及責任份額認定
筆者根據2017-2019年期間江浙滬地區就火災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生效裁判文書中的法院觀點,對司法實踐中火災事故貨損賠償類案件常見的責任主體、侵權行為表現形式及可能承擔的責任份額總結如下:
根據上圖所示,在火災事故貨損賠償類案件中,法院在認定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評價時往往依據的是各主體對損害後果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各責任主體的責任份額分配則可能因主體身份及具體侵權行為的差異存在不同:直接侵權人、違法改建方等對於引起火災事故、造成損害結果原因力較大的主體可能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消防安全管理義務人等雖對於火災蔓延存在一定作用但過錯較小的主體可能承擔次要賠償責任。除侵權人外,受損害方自身也可能因未審慎選擇租賃房屋等原因而對損害結果具備一定過錯,從而需要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
綜上所述,受損害方對於侵權主體可考量的維度較多,且每個因素均可能對受損害方獲償存在一定影響。因此,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受損害方在選擇請求權、制定具體訴訟方案前,應結合個案具體案情對責任主體進行多維度的考量而非僅就單一責任主體或者某一方面因素考慮後即草率做出決定。
同時筆者需提醒的是,就某些維度進行評估時,除責任主體自身因素外還應結合受損害方的實際情況,例如,若受損害方火災後經濟較為困難、急需獲得賠償資金,則在指定訴訟方案時應重點考慮訴訟效率問題,儘量避免選擇可能出現送達困難甚至需要公告送達的主體,以免出現訴訟程序的阻滯,雖然此種選擇因放棄了向部分責任主體求償的權利從而可能會影響最終獲償數額,但顯然在該案中時間對於當事人而言更為重要。因此,在受損害方很難找到具備絕對優勢的方案時,筆者建議受損害方應綜合個案具體案情、責任主體狀況、自身核心訴求等多種因素進行謹慎評估,選擇一個相對有利的方案。
(二)管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若當事人未約定管轄的,違約之訴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之訴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在火災事故貨損賠償類案件中,若當事人未在合同中達成管轄約定的,受損害方在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時,可將不同訴因對應的法定管轄法院是否便於己方興訟作為考量因素之一。若協議管轄的,該管轄條款雖系合同當事人合意,但在實務中往往更便於某一方在糾紛發生後提起訴訟或仲裁,若原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對受損害方不利,受損害方選擇侵權之訴是否仍應受原合同約定管轄的約束呢?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的管轄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管轄權異議常見情形及法院主要觀點如下:
綜上所述,在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合同約定了管轄條款,但受損害方在提起侵權之訴時為了己方便利卻基於侵權的法定管轄規定選擇了與約定不符的管轄法院,違約方可能會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適用合同約定管轄。在單一責任主體的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認定適用合同約定管轄;但在除違約方外還存在其他侵權主體的多人侵權之訴中,法院在審判時對於適用約定管轄還是法定管轄存在不同觀點,甚至可能做出分案處理的裁定,案件管轄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因此,筆者建議,若受損害方在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時提起的是侵權之訴,那麼在選擇管轄法院時宜結合是否存在協議管轄、侵權主體數量、擬選擇的管轄法院既往裁判觀點等因素充分考慮,從而做出管轄較為確定、對自己較為有利的選擇。
(三)賠償範圍
違約之訴中,守約方僅能訴請賠償財產損失。就財產損失賠償範圍,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違約賠償中可包括直接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但該可得利益損失應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鑑於司法實踐中就原告訴請的可得利益損失是否屬於被告可預見範圍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違約之訴中,若貨主主張可得利益損失如主張毀損貨物售出後的可得利潤或按照市場價格主張貨損,法院是否會支持該訴請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相比之下,侵權之訴的賠償範圍則寬泛的多,除了財產損失之外,還可主張人身、精神損害賠償。就財產損失,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侵權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侵權損害賠償可訴求賠償的財產損失包括實際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基本準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實際損失全部賠償),而間接損失則必須是合理的間接損失並以法律法規有規定者為限。結合司法實踐,通常情況下因為侵權行為實際發生了的損失,在合理、合法範圍內都可以主張賠償,通俗來講就是損失多少賠多少。在確定貨物損失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稱「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因此在侵權之訴中,若受損害方按照市場價格主張要求貨損賠償,法院一般不會對是否應按照市場價格賠償進行自由裁量,僅會就市場價格的認定標準進行審理,通常是以司法鑑定結果為準,有時也參考相關買賣合同、發票等確定市場價。
但需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第12期公報刊登的(2017)滬02民終6914號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新傑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同一損害,當事人雙方既存在合同關係又存在侵權法律關係的,不能完全割裂兩者的聯繫,既要保護一方在請求權上的選擇權,也要保護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辯權。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允許一方選擇侵權賠償,並基於該選擇排除對方基於生效合同享有的抗辯權,則不僅會導致雙方合同關係形同虛設,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會導致市場主體無法通過合同制度合理防範、處理正常的商業經營風險。因此,無論一方以何種請求權向對方主張合同明確約定的事項,均不能排除對方依據合同享有的抗辯權。」就違約及侵權責任競合時侵權主體是否享有合同抗辯權,雖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持肯定態度,但鑑於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照搬上述法院觀點,建議具體個案具體分析,根據侵權責任主體的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等來衡量較為穩妥。
(四)小結
火災事故發生後受損害方一般需要通過訴訟來向有關主體進行索賠,因受損害方一般系倉庫的承租人或者委託倉儲的貨主而與相關主體存在租賃或者倉儲合同關係,此時往往會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受損害方依法可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在做選擇時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從程序及實體層面綜合考慮管轄、送達、合同約定、責任範圍、責任主體的償債能力、火災原因、潛在的侵權主體及責任承擔形式等多方因素。此外,還需要關注是否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相關責任主體是否購買保險等可能影響賠償金額及進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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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淺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的訴訟請求權選擇——以火災事故貨損賠償類案件為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