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經濟下主播跳槽的違約責任研究(上)

2021-02-14 時尚法資訊

(二)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肯定了《虎牙主播服務合作協議》和《高能少年團》補充協議的效力,同時肯定了虎牙公司出具的用於證明其損失的評估報告,並以江海濤違約惡意明顯為由拒絕其違約金司法酌減的請求,全額支持虎牙公司4900萬的違約金請求。

二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虎牙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不具有關聯性而不予採納,同時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有關評估報告的事實不予確認。二審法院的爭議焦點是:涉案服務協議網絡直播跳槽是否構成違約?涉案違約責任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關於違約方的認定問題。江海濤提出虎牙公司違約在先,且屬根本違約,江海濤有權解除合同,且為單方合同解除權。因此江海濤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虎牙公司成立根本違約。在二審上訴中,江海濤提出其在網絡上遭受虎牙公司平臺其他主播有組織的彈幕刷屏謾罵,導致其無法正常直播。二審法院認為,網絡主播尤其是長期從事網絡直播的主體應當有能力正確面對和處理來自網絡褒貶不一的評價乃至謾罵,江海濤作為長期從事網絡直播的主播應當有能力應對網絡言論攻擊。其次,江海濤和其他主播之間就直播事項發生的爭議屬於個人糾紛,從涉案服務協議中無法認定虎牙公司在出現該類主播與觀眾之間、主播與其他主播之間發生線上言語糾紛時要進行何種程度的幹預和處理。因此,江海濤無法舉證虎牙公司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其自然也不享有單方的合同解除權。同時根據服務協定第1.2條排他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和合同違約責任7.3條(違約條款)有關違約金約定,江海濤在合同期內違約離開虎牙平臺,在鬥魚平臺進行直播,構成重大違約。

關於違約責任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江海濤在庭審中自認實際收到的收益金額為518萬元。關於雙方爭議的600萬元,虎牙公司、江海濤在2017年6月8日籤訂的《高能少年團》合作之補充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確認將該等600萬元投入確認為江海濤依據原協議合作取得的收益。江海濤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受合同效力的拘束。因此二審法院對以1118萬元(518萬元+600萬元)為基數計算出五倍金額為5593萬元,同時基於虎牙公司主張的違約金4900萬元低於收益的五倍從而支持了虎牙公司的訴訟請求與合同約定相符。關於該違約金金額的合理性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江海濤籤約時明知訂立了違約金計算方式,且知曉鬥魚直播羅列在合同約定的第1.2條排他條款的首位仍要違約去鬥魚平臺直播,其違約的故意非常明顯。綜合合同約定、江海濤「王者榮耀第一人」的地位和價值、虎牙公司的投入、虎牙公司因江海濤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繼續履行合同虎牙公司的可期待利益等因素,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虎牙公司有關4900萬元違約金的主張合理,二審予以支持。二審法院最終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三)問題解構

1.主播違約認定

對於合同項下的違約行為,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性質將影響到違約行為的認定。若定性為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的「從屬性」,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8條,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不存在勞動者因為離職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問題。若認定合同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0條,直播平臺與主播所籤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將因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無效。其次是合同成立的情況下,某些條款是否因為「顯失公平」而可以主張撤銷,尤其是「相關投入作為受益」這一條款。

關於江海濤的「違約行為」,根據雙方合同第1.2條排他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和合同違約責任7.3條(該條款將競業行為規定為重大違約),江海濤在合作期間內,擅自離開虎牙公司平臺,在鬥魚直播平臺直播,顯然屬於重大違約行為。此處沒有異議。

2.對於違約金的計算

此處涉及兩個問題:其一是違約金的約定過高問題,其二是違約金過高情況下的司法酌減問題。

對於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根據雙方合同第7.3條,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乙方直接賠償2400萬元人民幣或乙方在甲方平臺已經獲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較高者為準)作為違約金定。江海濤在庭審中自認的收入為518萬,加上600萬投入,總和收入之5倍即達到5593萬之巨。此處需要考慮平臺因為主播跳槽而遭受的損失,兩者對比方能明確違約金是否過高。

在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司法酌減應當如何適用,尤其是在主播平臺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這一條款,是本文接下來著重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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