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22年,法律終於給了死去的聶樹斌一個清白。在得知聶樹斌被改判無罪的結果後,聶樹斌父親與聶樹斌姐姐放聲大哭。
文/川報觀察特約作者 黃微
2016年12月,川報觀察連續兩次關注「聶樹斌案」,總閱讀量數百萬之多,得到廣泛轉發和大量跟評,影響極大。
2017年3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公布了國家賠償金額為2681399.1元。這和申請金額1391萬元相距甚遠,如何理解?
川報觀察獨家採訪了聶案的兩位代理律師——辜光偉律師、王殿學律師。
聶家人接受賠償結果 不申請複議
川報觀察:
聶樹斌家屬向河北高院申請1391餘元的國家賠償,而實際得到支持的268餘萬元。作為該案國家賠償的委託代理人,你們怎麼看?
辜光偉、王殿學:
聶樹斌國家賠償268萬餘元具體構成如下: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1,264,820.00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2,579.1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4,000.00元;精神撫慰金1,300,000.00元國家賠償系法定賠償,聶家人獲得268萬餘元的國家賠償,從法定上獲得了比較高額的賠償,聶樹斌案的國家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部分的突破。
就我國的目前國家賠償法律制度而言是「法定賠償」,而非實際損害賠償,不是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實際損失多少就賠多少,也不是所有的損失都能得到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按上一度平均工資標準為依據,最長計算年限只有20年,與其他很多歐美國家不同。
我國臺灣地區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按平均壽命年限來計算的,因此在中國被執行死刑的錯案,在國家賠償金額上往往並不高。
川報觀察:
聶家人對賠償決定書確認的268萬餘元的國家賠償的態度任何?
辜光偉 王殿學:
首先聶母張煥枝老人明確表示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複議。
張阿姨表示:一個人的價值有多大,不是這個數字能賠償的。如果孩子還在,國家賠償給多少,她都不願意接這個數字。這個結果也是按照法律規定給落實的,聶家人能接受這個賠償結果。
精神撫慰金創紀錄 是突破
川報觀察:
就精神賠償問題,當初申請的精神撫慰金是1200萬元,最後賠償義務機關河北高院支持了130萬元,為什麼?
辜光偉、王殿學:
聶樹斌案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130萬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部分的突破,聶案國家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是目前刑事國家賠償中的最高金額。我國國家賠償的精神撫慰金從無到有,再一步步的提高,目前國家賠償的精神撫慰金在司法實踐中與發達國家相比整體偏低的,差距還非常之大。
賠償請求人在不能滿足合理賠償的情況下,在精神撫慰金這塊希望能得到大突破,以補償賠償請求人不能在法定賠償中獲得的損失。
川報觀察:
在辦理聶樹斌案的國家賠償中,與河北高院的接觸溝通是否順利?
辜光偉、王殿學:
我們與河北高院溝通接觸比較順利,河北高院非常重視,態度也挺好,與案件承辦人河北高院賠償辦副主任邢金虎法官也相處得很融洽,正是因為具有上述條件與信任,聶樹斌案的國家賠償才得以順利解決,達成一致。
川報觀察:
在與賠償義務機關河北高院溝通談判中最艱難的部分是什麼?
辜光偉、王殿學:
在與河北高院溝通談判中,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是最難達成一致的,矛盾的焦點在於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這個「原則性」的意見在早已在司法實踐中被予以突破。 最後達成一致在精神撫慰金方面讓步最多。
川報觀察:
聶樹斌案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什麼時候生效,聶家人什麼時候能得到賠償款?
辜光偉、王殿學:
聶樹斌國家賠償案268萬餘元在賠償決定書送達後30天內若賠償請求人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複議,決定書生效後賠償義務機關河北高院將支付給聶家人賠償款。
川報觀察:
聶樹斌案的國家賠償對我國法治進步的意義?
辜光偉、王殿學:
聶樹斌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創下目前冤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最高,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的一個嘗試和突破。
我們希望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制度能逐步得到完善,國家賠償能從「法定賠償」到「充分合理賠償」,不能僅堅持法定賠償而忽略合理賠償,對於已經造成的損失,即使沒有進入法定賠償範圍,如因申訴而產生的合理差旅費用、律師費等也應該得到賠償。
另外,國家賠償應該堅持「有利於受害人」原則,國家賠償對於受害人而言是百分之百的損失,在賠償有爭議的情況下,應該從有利於受害人的角度考慮。
【嘉賓簡介】
【律師】辜光偉
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四川大學法律碩士,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四川省律師協會青年工作委員會委員、四川省金融證券專委會委員、自貢市仲裁委仲裁員、自貢市民商法學會常務理事、自貢市青年工作委員會委員。
【律師】王殿學
武漢大學新聞學院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碩士,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濟犯罪與產權保護法律事務部主任。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海南仲裁委仲裁員,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中國企業重大法律事務解決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先後在法制日報、新京報、南方都市報任記者。
【作者簡介】
黃微 Jamina
川報觀察特約作者。資深媒體人、高級編輯、專欄作家。(微信公眾號「微言聳聽」)
本文編輯:董曉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