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孫滿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對外發布最高法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浙江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案親屬、聶樹斌案親屬、佘祥林等一批刑事賠償案件入選。
據最高法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陶凱元介紹,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施行。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人權保障和涉產權保護的力度,妥善審結了「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親屬、聶樹斌親屬等一批刑事賠償案件,一些冤錯案件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
另外,人民法院精心審理了瀋陽北鵬公司、丹東益陽公司等一批涉財產賠償案件,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記者注意到,此次評選出的25件典型案例,以時間節點和規則意義為主線,主要選取了在保障人權、規範公權方面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和標誌意義,或者對於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具有法律適用規則意義的案例。
例如:在案件類型上,包括了刑事賠償中的無罪羈押賠償、違法追繳賠償、怠於履職賠償等,和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違法保全賠償、錯誤執行賠償等。
在權利保護上,除選取對賠償請求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予以保護的案例外,同時由於國家賠償審判還承擔著保障公權機關依法履職的職責,也選取了正當履職不予賠償的案例。
另外,在賠償義務機關方面,涵蓋公安、檢察、法院及監獄管理等國家機關。在地域的廣泛性方面,涵蓋了十六個省市區的轄區。
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表示,黨的十九大召開後,人民法院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提出「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新目標,進一步發揮國家賠償審判作為人權司法重要保障的作用。
[ 責編:曾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