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客戶端6月25日電 6月25日是國際海事組織確定的「世界海員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八件涉船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發揮海事司法職能,依法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的鮮明立場。
其中一個典型案例統一人身傷亡賠償標準,維護遇難船員家屬權益,體現出對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平等尊重、平等保護,實現「同命同價」。
2015年7月14日,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所有的「FS SANAGA」輪(賴比瑞亞籍貨櫃船)與倪某某所有的「浙三漁00011」輪(中國三門籍漁船)在寧波象山沿海水域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浙三漁00011」輪沉沒,船上14名船員全部遇難。
遇難船員中,除1名船員為城鎮戶籍外,其餘13名均為農村戶籍。
吳某某等14名遇難船員家屬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要求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倪某某作為碰撞兩船的所有人連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並主張應按照2015年度浙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14名遇難船員因「FS SANAGA」輪與「浙三漁00011」輪碰撞事故遇難,兩船互有過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倪某某作為碰撞船舶所有人應就該碰撞造成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涉案事故導致14名船員遇難,且無特殊情況排除該條的適用,故對於吳某某等以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予以保護。
寧波海事法院經核算各項損失後,判決14名遇難船員的家屬在先期已獲賠350萬元的基礎上,可再獲賠1166萬元。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多名受害人在同一侵權事件中死亡,應適用同一標準進行賠償。如果因循多年來民事審判領域常採取的區分城鎮和農村,依據不同賠償標準分別進行賠償的做法,不僅在結果上不盡公平,更是對普通民眾樸素情感的極大挑戰。
城鄉二元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系因特殊歷史時期的客觀原因造成,隨著城鄉一體化發展以及對人的生命健康平等保護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打破城鄉蕃籬適用同一賠償標準,實行「同命同價」的呼聲日益高漲。
本案中,因船舶碰撞事故導致14名船員遇難,其中1人為城鎮戶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關於「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規定,結合中央提出的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精神,法院最終判決支持13名農村戶籍遇難船員家屬關於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本案在海事審判領域探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統一,有利於進一步推進權利平等、以人為本的裁判理念。
據統計,中國進出口貨運總量的90%也是通過海上運輸進行。我國既是貿易大國、航運大國,也是船員大國。目前中國船員人數位居世界第一,超過140萬人,每年外派海員超過14萬人。
在保障船員權益方面,海事司法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涉船員糾紛佔較大的比重。近五年,全國海事法院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收案數佔所有案件數的比重分別為30.98%、21.78%、17%、17.95%、29%。(工人日報記者 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