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建議在草案規定中增加「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內容,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她稱,司法實踐過程中,離婚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難以彌補其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傷害,不利於遏制此種嚴重妨礙家庭穩定的行為!
這裡說的「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是怎麼一回事呢?婚姻法中有一條確實是可以少分或者直接不分的情況,但並不是婚姻過錯!所以才有上面的提案出現。
想要弄清楚這些需要順便講一下婚姻法中的一些有關離婚的內容,感興趣的可以詳細看一下,不感興趣的可以直接跳到最後。
首先了解一下幾個概念
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婚姻期間的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獲得過程中明確表達只歸一方所有的情況;(5)其他。
2、單方擁有的財產。(1)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其中一方的財產;(4)一方個人的生活用品;(5)其他。
3、重婚,已經結婚的人又同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又或者是明明知道對方已經結婚卻依舊和對方結婚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情況。
4、非法同居,已婚的人和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長久的同居生活。
離婚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這種情況比較簡單,雙方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離婚,就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較為複雜的是另外一種,雙方無法一致達成離婚意願情況。
第二種,離婚訴訟,單獨一方向提出離婚,並向法院提起起訴訟。通常這種情況會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果後,法院才會準許離婚!
離婚,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離婚對雙方,雙方家庭以及孩子的傷害都是不可逆的。同時還會有很多財產之爭。離婚後,通常夫妻的共有財產是要平分的,但是單方擁有的財產是不計入其中。在許多的電視劇,電影中常常會出現這樣的劇情,一方出軌了,稱為婚姻中的過錯方(除了出軌,還有重婚,非法同居,家暴,虐待等行為時也視為婚姻中的過錯方),另一方(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會請律師或者一些神秘人物幫自己收集對方的出軌證據。大家一定會誤以為這麼做是為了離婚的時候可以讓對方少分或者不能分到財產,其實不然。如果劇情中出現因為一方出軌證據而導致在離婚過程中少分或者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找對方的出軌證據有四個原因:(1)能夠以對方出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實現強制離婚。防止對方賴著自己死活不離,甚至提一些過分的離婚要求。(2)提起離婚訴訟時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3)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而過錯方必須進行賠償,當然無過錯方也可以隨時取消損害賠償。(4)最重要的還是可以讓自己站在道德支持的那一端!但是在離婚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依舊是要平均分割的。
最後要講的就是離婚中出現的共同財產侵害行為,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判處該方「少分或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離婚後,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受侵害方依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們常說的「淨身出戶」,其實就是離婚過程中,其中一方主動放棄平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法院也不會幹涉。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懂呢!簡單的說就是只要不在離婚過程中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就會平均分割!就算對方出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也是要平均分割的。下面是一張簡圖,可以讓大家更直觀地看懂這些。
相信大家看懂這些後也就會明白,為什麼黎霞為什麼會提出在草案中增加「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內容了。如果過錯方要承受經濟損失,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抑制婚姻中一方出軌,重婚,非法同居等不利於家庭和諧的行為的。
但是如果提案通過了,寫入法律,會不會帶來新的問題?那些電影中拍出軌證據,或者偽造證據,離婚中各種耍手段的情節會不會出現在生活中,我們也不得而知!
對於「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該不該寫入法律該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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