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具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個過錯,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人大代表黎霞建議在該條裡增加「且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內容。
對這條建議,你怎麼看,是贊成還是反對呢?
我認為是可行的,有積極意義的。
首先,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的有四個重大過錯的,即具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個只有在離婚時才能行使,不離婚是不能行使的。但實際執行中,這個條文形同虛設,真正按此去判決的幾乎很少,甚至沒有,這一條等於擺設。
其次,即使判決了離婚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也是象徵性的,難以彌補其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傷害,不利於遏制此種行為。
再者,從財產上加大對重大過錯方的懲罰力度,有助於懲惡揚善,形成良好的家風和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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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一定要有明確的可執行的標準,不能如原婚姻法損害賠償,寫在紙上,不好落實,要有實實在在的落實標準,易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