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進社區活動中,接待了一件戀愛同居糾紛的諮詢,事情情況是這樣的:鄭某某與肖某某是同一個單位同事,相識互有好感,幾個月後就同居生活,同居期間肖某懷孕,鄭某某以他們條件不成熟,連勸帶哄就帶肖某某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隨後鄭某某與肖某某提出了分手,肖某某認為鄭某某騙了她,要求鄭某某對懷孕流產給予賠償,她問起訴到法院會支持嗎?
我們先藉助百家號合肥律師劉志漢的平臺,分享一個真實案件的判例(案號2014巢民初字第00833號),對同居期間懷孕流產,主張賠償的訴求,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趙某某、楊某某告於2012年10月份相識,趙某某隱瞞自已已有家庭的事實,謊稱自已已經離婚,不久雙方同居生活,2013年7月份,楊某某懷孕,雙方協商楊某某做人工流產,趙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所有費用四萬元,2014年2月17日楊某某在醫院做了引產手術,並發生醫藥費12099.21元。楊某某引產手術後向趙某某索要補償款40000元未果,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雙方同居行為違反婚姻法禁止性規定,同居期間補償協議雖能反映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補償協議不能作為債權發生的依據,但本案楊某某因與趙某某同居懷孕引產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事實,因此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最終法院判決由趙某某承擔其中的醫藥費12099.21元。
★★★★★劉律師說法★★★★★
★第一,民事責任承擔的依據。民事責任承擔的判斷通常,是按照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對於戀愛期間懷孕後人工流產,不屬於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戀愛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彼此負有相互扶助義務,戀愛期間同居發生關係,系雙方自願即使造成了損害後果,因不具有侵權行為要件,對於損害賠償或精神賠償,目前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
★第二,什麼樣情況下損失法院才會支持呢?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符合侵權行為要件的,法院才予以支持,譬如戀愛同居期間雙方發生矛盾爭吵,至動手毆打致傷,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另外就像上述案例那樣,男方隱瞞自己已婚事實,並以結婚為目的與對方交往,造成女方懷孕流產,女方可以男方的過錯為由,主張男方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法院通常會給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