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楊琴
觀點律師: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王麗
導語:很多情侶在結婚前,會選擇同居,那在同居期間必然會涉及到金錢開銷。比如男方在戀愛期間贈送了禮物給女方,或者女方直接為男方花了很所錢,在分手後,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嗎?
基本案情:小明最近和女友分手了,分手前兩個人一起同居了三年,兩個人共同生活所支出的開銷基本都是男方在承擔,此外這三年期間女方曾多次找他要錢,買車、打錢給女方還個人房產的房貸等等。現在男方想讓女方把這些錢還給他,一是當初兩個人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的費用,要求女方承擔一半,二是買車、還房貸的錢要求全額返還,男方的這些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男女雙方戀愛後產生的同居關係,因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不受我國《婚姻法》的保護,但因同居關係引發的財產糾紛法律是可以予以調整的。應當如何認定同居期間雙方發生的財物往來性質,則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分析。
通常,雙方對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收入和生活花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需要具體審查該筆費用的性質,即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還是無條件的一般贈與行為。
一、 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分手後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同居生活期間,若一方向另一方轉款的行為是以建立婚姻關係為目的的贈與,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一旦結婚條件不成立,受贈人取得贈與財產也就失去合法的依據,此時就需要返還接受的贈與財物。
結合本案,男方要求返還比如買車或還房貸的錢,這就需要具體審查男方對女方打款的行為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贈與。若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男方是有可能要回來全部或部分的,但若是增進感情的一般贈與,則是很難要回來的。當然,最終能否要回,需要結合個案,綜合證據及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需要提出哪些證據?
此時,可以提供以下證據。首先,應提供自身有轉帳的證據,如交易記錄;若為現金支付的,則很難證明自身有轉款的行為,自然也就構不成贈與。其次,在認定確實有轉帳行為的基礎上,再進一步認定該筆款項的性質是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具體可參考:(1)男方向女方打款買車或交房貸時,聊天記錄或錄音文件裡有明確說這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或者女方有認可這一性質;(2)雙方有訂婚的儀式;(3)就打款買車或還房貸的行為,雙方之間籤訂了書面協議,明確說明了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出資。
二、一般目的而贈與的,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撤銷贈與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互贈禮物,即便屬於較大價值的貴重物品亦屬於正常的禮尚往來,其系完全自願且無任何附條件的行為,屬於一般的贈與行為。此時,贈與方也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產。比如同居生活期間,一方自願支付的生活費、旅遊費等費用均屬於消費性支出,還有平日雙方為聯絡感情向對方發紅包甚至明確備註寓意的,像上述的情況顯然並非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贈與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贈與有法定的可撤銷情形,那麼該給付的財產通常是不予返還的。
那什麼情況下還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呢?
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任意撤銷贈與的。亦或者受贈人存在《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法定撤銷情形的,如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以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是有1年的除斥期間,且時間的起算點是在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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