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2017年2月,二娃與翠花經人介紹相識,2017年8月,二娃送給翠花3萬元和金鐲子一個、金項鍊一條、金戒指一個、金耳環一對,同月兩人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由於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差,雙方性格不合,無法正常生活。2018年1月,翠花起訴離婚。二娃同意離婚,但要求翠花返還彩禮和婚前為其購買的首飾。
【歷程解讀】
本案中,涉及到離婚糾紛的熱點話題:夫妻離婚,女方是否應當返還男方婚前為其購買的金銀首飾?
首先,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女方不需要返還彩禮和首飾。
其次,婚前贈與一般為附條件的贈與,主要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彩禮,其中金銀首飾是比較常見的彩禮類型。當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後,附條件贈與的條件成就,贈與已經完成,彩禮的所有權歸屬於女方,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存在返還的問題。本案中,二娃給付翠花的彩禮和為其購買的首飾,是為了二人結婚為目的贈與,爾後兩人登記結婚條件成就,此時,首飾的所有權歸屬於翠花,屬於翠花的個人財產,由於結婚登記前的個人所取得的財產,又屬於翠花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雙方的離婚糾紛訴訟中,男方無權對金銀首飾進行分割。
最後,如果男方認為要返還彩禮,則需要提起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而不能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因為離婚糾紛訴訟中主要解決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過錯損害賠償等婚姻存續期間的糾紛,而返還彩禮問題是結婚前的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慣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