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回彩禮,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在3種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應予支持:
一是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是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並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種情形需以離婚為前提。
生活困難的認定
結婚兩年生育一女,說明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並且確已共同生活,不符合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前兩款規定。現在男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女方退還彩禮,依據的是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男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生活困難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的請求。
女方為了反駁男方退還彩禮的請求,可以向人民法院出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的收入情況、居住情況以及名下的財產情況等證據,如果某些證據女方難以獲取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如果男方生活可以,即一般家庭標準,都不合符退還彩禮!
婚姻不易,大家且行並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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