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之間有時會因安全感缺乏等原因籤下一份戀愛保證書,以約束雙方戀愛行為。那麼這份保證書是否有效呢?廣西一對小情侶就壓下10萬元籌碼約束對方,也因此鬧上了法庭
「被小三」後,女子籤下《愛情保證書》
2015年3月,馮勇與羅莉相識,墜入愛河。在經歷了一年的甜蜜交往後,羅莉才知道,馮勇早就結婚,並且已經有了兩個孩子。
甜蜜的愛情終化為幻影,羅莉內心非常痛苦。在兩人交往的一年間,羅莉已經兩次懷孕,但全部被打掉。由於感情出現了裂痕,雙方最終徹底分手。
本以為只是一次「被小三」經歷,孰料這事竟還有後續。2019年,馮勇與其妻子離婚,又與羅莉聯繫。舊情難忘的羅莉最終還是原諒了他,在兩人交往期間,羅莉多次懷孕。然而,無一例外,馮勇並沒有想要留下孩子的想法,羅莉只得選擇繼續打掉。
馮勇的態度令羅莉感到不安,直到2019年12月的一天,羅莉再次打掉腹中6個月大的胎兒後,這場信任危機爆發。雙方籤訂了一份愛情保證書,內容是:「羅莉自打胎以後,馮勇將對羅莉承擔所有責任,從此不再與其他女性交往和發展,如馮勇做不到的話,將自願賠償給羅莉10萬元。」
本以為有了這份保證書約束,馮勇就能回心轉意。然而,令羅莉意想不到的是,她出院當天,馮勇就提出了分手,並拉黑了所有的聯繫方式。
馮勇猝不及防的做法令羅莉感到驚愕,巨大的憤恨從心頭升起,到目前為止,羅莉已打胎6次,而馮勇仍毫無體諒。羅莉認為,其行為給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遂將馮勇起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西林縣人民法院,要求向其賠償、道歉。
對簿公堂,男方另有說辭
昔日的戀人對簿公堂,馮勇提出了另一番說辭。他表示,羅莉明知自己有家庭,依然和自己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而與妻子離婚,也是羅莉以曝光不正當戀情為由,逼迫所致。
而且,從保證書的內容上看,籤署的目的是為了維繫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同時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權,馮勇認為,該保證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是一份無效的保證書。
除了認為保證書無效,他還表示,二人早就在2020年1月18日達成並籤署了分手協議。而且,二人也自願將原先籤署的保證書作廢,羅莉也在保證書上簽字確認作廢,因此保證書不能作為羅莉主張權利的依據。
保證書約束戀愛行為,法院:有效!
約束戀愛關係的保證書是否有效?馮勇到底應不應該賠償羅莉?羅莉能否得到一句道歉?
在查清基本事實後,法院認為,兩人籤訂的保證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保證書的內容是男女朋友之間為了維護感情所籤訂,符合日常生活習慣,並未體現羅莉限制了馮勇的人身自由,因此雙方自願籤訂的保證書是有效的。
馮勇與其妻子離婚後,羅莉與其交往,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馮勇稱是羅莉以曝光不正當戀情為由,逼迫其與妻子離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但羅莉作為成年人,已籤名確認該份保證書作廢,因此,對於羅莉訴請馮勇按照保證書的內容支付給其10萬元賠償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羅莉多次人工流產,對其身體健康有一定損害,馮勇在分手協議書上也同意給予其6,000元補償費,法院予以認可。
法院認為,雙方作為成年人,對自願性行為可能導致懷孕,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所以,法院並不支持羅莉要求公開道歉的請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越來越充裕人們的思想也越來越開明,我們有了各式各樣的愛情保鮮劑《愛情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悅律師和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繆嬌嬌對此發表觀點
繆嬌嬌表示,愛情保證書的形式和內容豐富多樣,也因人而異。不同的情侶或夫妻,他們有著不同的相處模式面臨不同的處境,從而籤署不同的保證書。但凡討論一份文書是否有效,必須追根溯源,即該文書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是否具有法定的無效情形。
邢悅認為,「從保證書形成的時間上來區分:包括戀愛期間的承諾書和結婚後的保證書。」
戀愛期間的承諾書
邢悅認為,戀愛期間的承諾書通常更加側重於情感方面,如保證「永遠只愛你一人,絕不分手,否則孤獨終老」之類,這種承諾對於沉浸在甜蜜愛情中的小白而言簡直是死生契闊的愛情宣言;而對於未喪失理智又保有功利主義的人而言,會要求對方承諾「分手則賠償青春損失費」。從樸素的價值觀出發:感情的事情也不是非黑即白,並沒有統一標準、正確答案;從法律角度出發:戀愛自由,男女平等,二人共同度過的青春時光是對等的,無法用金錢衡量,換言之,誰都不欠誰。
繆嬌嬌舉例,戀愛時情到深處你儂我儂,寫個《結婚保證書》宣誓非你不娶(嫁)或一定娶(嫁)你。每個人有結婚的權利,包括是否結婚、和誰結婚、何時結婚。因此,類似的結婚保證書,因違反《民法典》1042和1046的規定,幹涉他人婚姻自由而無效。
婚後的保證書
婚後的保證書則可能涉及到更多方面:如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婚前婚後的財產權等,需要具體討論。
繆嬌嬌表示,《忠誠保證書》中,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部分,以及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則有效。關於財產的約定。《民法典》1087中新增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即「照顧無過錯方」。法律和保證書的的雙重加持,使得財產約定具有了可執行力。但是若涉及淨身出戶等較大份額的放棄,則很有可能會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分割,不再完全按照保證書。
關於賠償金的約定。根據《民法典》第1091的規定,一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損害賠償。只是其賠償的時間發生在離婚之時或之後。
她認為,若排除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的,則因違反法律規定和侵害子女權益而無效。
邢悅拿「離婚(或出軌)則淨身出戶」這句話進行了分析。「這句話首先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其次從實操上來說也不具備可行性。」
她表示,法律規定「任何請求都應是具體、明確的」,淨身出戶既無法涵蓋子女的撫養權,也無法體現具體財產的內容和數額,更何況婚姻關係存續與否或子女撫養權歸屬均涉及人身權益,不得通過法律等手段強行限制個人作出自主選擇;子女也不是婚姻的籌碼,實操中對於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權處理時認為:8周歲以上的孩子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有自己的意識,可以選擇跟隨父或母共同生活,夫妻間的保證書不得限制第三人(即子女)的權利。
邢悅表示,無論是基於愛情衝昏了頭腦,還是經過深思熟慮共同商討得出的結論,均有可能是無效的,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均無效。但是,如果確有需要對感情之外的財產權利進行限制,可以尋求專業律師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等進行約定,以確保形式及內容均有效。
繆嬌嬌則認為,《民法典》承繼原《婚姻法》的內容,將忠誠列入法條。由此可見,無論時代如何變遷,法律如何修訂,忠誠義務都是法定義務,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法律未變即道德底線未變。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忠誠義務,是對法定義務和道德義務的合同化、契約化。婚姻關係的本質即契約關係,忠誠協議也只是回歸婚姻最本質的關係。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則協議有效。
繆嬌嬌認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則社會和諧。鼓勵忠誠協議的有效,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家庭和諧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人人都將忠誠作為道德準則,作為內心行為準則的標杆,那麼家庭將是堅硬的城牆,牢不可破,而婚姻破壞者必定無處遁形、銷聲匿跡。
瀟湘晨報綜合上海法治報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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