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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一個網友提問「終於要和女友走進婚姻的殿堂了,但女友突然提出要他籤訂婚前協議,承諾婚後一旦離婚,不論願意,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都要歸女方所有。」因為他們的婚房是二人共同花錢買的,男方覺得籤訂這樣的協議很委屈,但若不籤就證明不了自己,更成就不了婚姻,可憐的男孩陷入了兩難境地。
從法律層面講,男方完全有理由拒絕淨身出戶要求
一方面,我們法律賦予公民平等的婚姻自由權,任何人都有權利選擇結婚或者離婚,他人無權以任何形式幹涉和剝奪這種自由。女友的要求看似是要男子證明忠誠,實際上是在變相剝奪男子的離婚自由權。
另一方面,夫妻婚後共同創造的財富,屬於雙方共有。這裡不分誰賺得多誰賺得少的問題,只要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財富,除了幾種法定的情形外,均屬於夫妻共有。婚前以威逼方式讓男方被迫籤訂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就放棄所有財產的協議,顯然違背立法宗旨。
沒有法定理由的淨身出戶協議,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我國法律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忠誠義務,也就是夫妻雙方應該嚴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彼此忠誠,相互照顧,任何一方都不得違背忠誠義務,與第三人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但法律並未規定違法忠誠義務的罰則,只是規定了「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法院在判決時,也會參照這一規定,按照三七或者四六等適當比例分配財產。
也就是說,即便是婚內不忠的一方,我國法律也未完全剝奪其應當享有的財產權。但只是給出軌方少分財產往往無法平息無過錯方的怒火,也不足以彌補其心理受到的創傷。所以,我國法律又賦予了夫妻雙方協議處置婚內財產的權利,對於因婚內不忠,而寫下「保證書」「悔過書」「承諾書」等協議承諾再犯即放棄所有共同財產的,法院通常會予以支持。
但沒有不忠這個前提,沒有合理理由,單純以結婚為要挾,強迫男方在婚前籤訂婚後不論任何原因離婚,均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顯然不符合法意,往往也得不到法院支持。近年來,我國上海、廣州等多地法院均已有類似不支持判例。
從社會整體看,婚前談錢越多,婚姻的可持續性越差
錢是結婚時不可避免要談到的話題,但李蜀黍認為,結婚時除了談錢外,更要往前看。要看到婚後雙方將不是兩個單獨的個體,而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整體,特別是孩子到來後,這種聯繫將更加緊密;
要看到不能用錢來作為婚姻的保鮮劑,真正防止婚姻裂變良方在於相互理解和寬容。要看到若因為手裡有一張能夠壓迫對方的婚前協議,就認為自己的家庭地位高於對方,任何事情都要求對方順從自己,無疑會加速婚姻破裂。
不要還沒結婚,就開始準備離婚。婚姻到底是幸福,還是墳墓,需要看你用什麼眼光去看待她,用什麼行動去經營她,要知道,你若盛開,蝴蝶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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