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其實主要涉及的就三個方面,一是離婚,二是小孩撫養,三是財產分割。今天我主要圍繞這三個方面來講一講,籤訂離婚協議之前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儘量爭取在事前就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清楚,有效做到定紛止爭。
特別提醒:婚姻不易,請慎重決定是否離婚,切勿兒戲。如涉及到子女撫養、大額財產分割,建議及時委託專業人士處理。
一、籤約主體
既然是離婚協議,自然只能夫妻當事人自行籤訂。鑑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按照我國法律目前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自願且到場面籤,因此提前籤署或者他人代籤都不可以。
二、小孩撫養
這個問題又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撫養權歸屬,二是撫養費,三是探望權。離婚協議既然是協議,內容自然可以由雙方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自由磋商。我並不贊同一方為了能儘快離婚就一直做權利讓步。我一直對來諮詢的人說,沒有離不了的婚,走程序就是了。雖然這個說法欠嚴謹,但適合大部分的離婚案件。實務當中,有不少女性為了儘快擺脫這一段失敗的婚姻,就放棄小孩撫養權、放棄財產,之後沒多久又後悔,回過頭來想推翻離婚協議,難度是十分大的。因此,在協商過程中、籤字之前,請務必仔細衡量。
在考慮清楚之後,對於小孩撫養的約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撫養費金額。可以實際情況確定固定金額,幾年後確定一個增幅。立法允許在小孩開支合理增加的情況下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數額,但如能在 一開始就協議約定清楚,遠比屆時再起訴主張來得省時省力。相應的,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如認為撫養費數額過高了,亦可主張進行調整。
2、撫養費支付時間。現在小孩一般都會上到大學甚至更高學歷,如無約定,法院通常會支持到成年。建議約定撫養費支付至小孩完成特定學歷。
3、小孩證件。如果小孩的證件在對方手上,建議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交付時間,同時設定違約條款。如果我方需要付款給對方,那麼建議將證件交付約定於付款之前,以有效約束對方。戶口遷出問題也可參考該操作。
4、探望權。這是一個履行難點,建議在具體化的同時也加入違約條款。
5、小孩壓歲錢、金飾等財產。建議在協議中明確金額、存款帳號、品類、價值,並明確由誰保管及交接時間。同樣可以加入違約條款。
三、財產分割
這裡要先釐清一個認識誤區,離婚協議中分割的財產必須且只能是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財產,而不能是他人所有的財產。如果是他人掛名,但實際屬於夫妻財產的,可以在協議中列明該情況並作出分割。另外還需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是夫妻二人之間的約定,僅對夫妻之間有約束力,其效力不當然及於第三人。
知道能分割什麼之後,接下來我們就來講講分割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為了講解方便,我以房產分割為例進行提示說明:
1、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的有貸款的房產,協議歸我方所有。
該情形需要考慮到(1)房屋現有價值、剩餘貸款多少、補償對方多少;(2)剩餘貸款何時由我方自行承擔;(3)補償款何時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房產僅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還要考慮對方擅自出售房產的問題。(4)戶口遷出問題;(5)何時過戶及稅費承擔等問題。以上建議將補償款分期並與辦理過戶等手續相掛鈎,過戶、戶口遷出、擅自出售房產可以設置違約條款。
2、登記在我方或雙方名下的有貸款的房產,協議歸對方所有。
考慮的問題與前述差不多,只是立場轉換。我一向主張做人要講誠信,如果雙方談攏了,就請誠信為之。
3、協議出售,雙方分割售房款。該情況主要考慮由誰來出售,能否售出,會否出現被單方惡意低價出售,以及售房款何時分割的問題。如果房產僅登記在對方名下或由對方負責出售的,建議雙方可以商定一個價格,如售價低於該價格的,就由對方補足我方應分得的房款。遲於某個時間仍未售出的,也由對方補償或對房屋作其他安排。
車輛的出售,可以參考房產出售。
其他財產如住房公積金、存款、債權債務,雙方也可以進行約定。如果想要簡單幹脆地斷掉,可以簡單寫各自名下的歸各自所有。但如果有考慮對方隱匿財產,想要日後伺機主張分割的,建議要留個兜底條款,明確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僅限於前述所列的財產,這樣可以為日後針對對方隱匿的財產主張分割留下一個口子。
四、其他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
一般的協議是籤字即成立生效,不過離婚協議是自辦理離婚手續之日方能生效。因此,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即便籤了字,也並非就萬事大吉,一方反悔,協議就形同廢紙。鑑於我國離婚方式僅協議離婚與起訴離婚,如果遇到對方拖拖拉拉,一再變更的情形,那麼建議想要離婚的一方直接起訴解決,這樣可以節約時間且不用犧牲權利、尊嚴去乞求對方同意離婚。
2、籤字前請務必再次仔細核對,要求逐字逐句確認,逐頁籤字捺印。
之前碰到一個女性客戶,離婚協議是談攏了,因為協議有兩頁,民政局要求列印在一頁紙上,男方就出去列印了。拿回來後,女方也沒細看就籤了,結果男方委實惡劣,將協議中的幾個字修改了,將四套房產歸女方改為了歸男方,讓女方人財兩失,教訓不可不謂之慘痛。大家一定要吸取教訓。
3、建議採用列印版。
手寫並非不可,只是排版什麼的不規範,容易被人為添加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