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婚內出軌「淨身出戶」成為近年來電視劇中越來越常用的橋段。那麼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會受到法律保護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審判的?對於普通市民來說,如何籤訂一份受到法律保護的「忠誠協議」?8月11日,大河網記者邀請擅長家事審判的法官及法律工作者來共同探討該問題。
兩個案例
受法律保護的「忠誠協議」通常有這些特點
2015年9月17日,楊某與劉某籤訂《婚內忠誠協議書》約定:男女雙方完全認可、理解本協議書所約定的全部內容,並自願按本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抗辯、舉證質證的權利。劉某、楊某均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籤訂的《婚內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無證據證明存在受脅迫、受欺詐、顯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楊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了上述協議約定,故應按上述協議約定承擔「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將自願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的後果。
在另外一個案例中,陳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高某的婚姻關係,並舉出雙方所籤忠誠協議請求按照協議分割財產。裁判觀點認為: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夫妻「忠誠協議」有著共同的特點: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自願籤訂。
河南省高院梁法官告訴大河網記者,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梁法官認為,近年來,夫妻間籤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
盧氏縣法院法官王彬認為應當給予這種協議認可,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還得看具體的協議內容,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及賠償的應當有效,涉及子女撫養等人身關係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另外對於一旦出軌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應當判決離婚的說法,我個人不贊成,因為婚內出軌在當今社會相對比較普遍,婚內出軌並不等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畢竟只是偶發事件,即使籤訂了協議,也不能草率依據協議判決離婚。」王彬說。
知識點
法院並不會完全按照協議判某一方「淨身出戶」
梁法官也向大河網記者解釋了關於「忠誠協議」的幾個法律層面的問題:
◆只要締約過程中沒有這些,就應受法律保護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並非權利義務規範,而是一種倡導性規範,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願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
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關於「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問題
「忠誠協議」若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需承擔過於嚴苛的財產責任的,比如約定「出軌方」承擔巨額賠償金,或者約定「出軌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基於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照但不完全按照該協議進行裁判。
◆關於「忠誠協議」中的離婚財產約定問題
「忠誠協議」中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如果「忠誠協議」對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做了明確約定,則該約定屬於離婚協議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屬於附條件生效的條款,籤署此條款只意味著成立而並未生效,在離婚成既成事實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間。
◆關於「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若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裡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等與忠實義務掛鈎,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約定裁判子女撫養問題,而是仍然會根據《婚姻法》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作出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裁判。
◆「忠誠協議」不得剝奪和限制協議人的人身權利
「忠誠協議」中如有剝奪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權利(如人身自由權、身體權、探視權、繼承權等)的條款,屬無效條款。
劃重點
籤署「忠誠協議」要注意這些
1.「忠誠協議」的籤署切勿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要以協議約定的形式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不得探視小孩等,這樣的約定即使成立也屬無效約定,並不能達到籤署協議之目的。
2.切忌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對違反忠實義務方施以極其嚴苛的條件,如「淨身出戶」「巨額賠償」條款等,若一開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導致失去太多。
3.「忠誠協議」中千萬不要出現離婚協議條款的約定,因為一旦被認定為涉及離婚條款,就給了對方「反悔」的可能,並且法律是支持這種「反悔」的。為避免法院認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屬於離婚條款,建議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如是約定:「若一方出現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則自願遵從如下財產約定:……」如此一來,則轉化為夫妻財產約定,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夫妻間籤署『忠誠協議』的現象大量湧現,這體現了民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和進步,但只有正確運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事律師行業十餘年的葛律師表示,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不是寥寥幾句話就能概括的,此時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線索提供:賈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