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好用好民法典 | 超出離婚約定的撫養費,能否獲支持?法官:支持!

2021-01-18 澎湃新聞
學好用好民法典 | 超出離婚約定的撫養費,能否獲支持?法官:支持!

2021-01-15 20: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期解讀法官

魯璐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大新法庭法官

林小虎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大新法庭法官

劉雨婷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1

超出離婚約定的撫養費,能否獲支持

【案例】2009年,張某男與李某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所生之子小張(3歲)由李某女撫養,張某男每月支付生活費600元,教育費、醫療費各承擔一半。離婚後,張某男按期支付小張撫養費至2011年2月,後再未支付,亦未對小張進行探望。2020年11月,小張將張某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男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並增加撫養費至3000元/月。張某男認為因李某女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權,故不願繼續支付撫養費。此外,其已再次組建家庭,並身患糖尿病,故不同意增加撫養費。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例中,張某男與李某女達成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撫養費標準符合當地生活水平,一方不行使探望權並不是中止支付撫養費的條件,張某男應當按照協議支付拖欠的撫養費。自離婚至今已逾11年之久,小張現年14歲,尚在校就讀,原定的撫養費數額已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也無法滿足小張實際需要。張某男雖患病但醫療報銷比例較高,且尚未生育新的子女,結合張某男、李某女各自的經濟能力,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男增加撫養費為1000元/月至小張獨立生活時止。

2

未籤訂物業合同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案例】白某於不久前購買了某新建小區住房。收房時,白某看見物業工作人員開展消毒、保潔等工作。白某認為,其沒有委託物業公司,也未與物業公司籤訂物業合同,遂不打算後期交納物業費用。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案例中,白某所在小區是新建小區,小區建成與業主收房籤訂正式物業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也需要對小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對小區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進行管理維護。因此,雖然業主白某未籤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但開發商委託的前期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後,白某作為小區業主應當交納物業費。

3

頂帳房無法過戶,怎麼辦

【案例】10年前,賣房人李某持《房屋頂帳協議》和房產證稱,該房是從張某處頂帳而來,張某用該房屋在銀行抵押貸款,貸款很快就能還清並辦理過戶。杜某著急結婚,加之房價優惠、戶型滿意,便與李某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付房款,隨後裝修、入住。然而10年過去了,房子非但始終未能辦理過戶,反而因產權人張某的債務問題,被法院輪候查封。杜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退還房款、承擔違約損失。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房屋等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案例中,李某從張某處頂帳取得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李某對該頂帳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李某將房屋賣給杜某,現房屋無法辦理過戶,即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杜某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李某返還房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且李某還應當向杜某承擔違約責任。

2021年/ 第10期

來源:寧夏法治報微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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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好用好民法典 | 超出離婚約定的撫養費,能否獲支持?法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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