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講民法典|仇奎:民法,守護我們一生的法律

2020-12-24 澎湃新聞

法官宣講民法典

編者按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誕生,幾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國民法典」夢想終於實現,這是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步。民法典,是百姓權利的宣言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關涉公民的一點一滴,又是一塊塊鏡片,反射出時代特點和文明進程。近日,東海法院組織數名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開展民法典巡迴宣講活動,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講義內容,今天為大家推出的是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一級員額法官仇奎同志在縣人大常委會的宣講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仇奎

民法,守護我們一生的法律

——小明的人生故事

從66年前的1954年開始到5年前的2015年,我們國家先後五次啟動了民法典的起草和編纂工作。2020年5月28日,我們終於有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也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的民法典。

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講,即使是成文法的國家,也未必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一個國家一旦作出了編纂民法典的政治決斷,那就是給自己出了一道考試題,它要考驗政治家的組織協調和決斷能力、立法機關的立法能力、民商事審判和仲裁的水準、法學尤其是民法學的研究水平。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編纂民法典是對一個國家法治實力的一次檢驗。所以,拿破崙1821年臨終之前會說:「我一生40次戰爭勝利的光榮,被滑鐵盧一戰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績是永垂不朽的,這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崙說得沒錯,法國民法典自它誕生之日起,一直影響到今天,而且還在繼續影響著世界法律體系的格局。

說到拿破崙法典,我們就簡單說一下兩大法系。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都可以歸入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的區別很多,我這裡說一點比較直觀的區別。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是成文法系,也叫民法法系,實行的是糾問式的庭審,法庭上主要是法官在問;英美法系以英美和大英國協成員為代表,也叫判例法系或者普通法系,法官主要是聽,在法庭上法官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反對無效,證人必須回答這個問題」或者類似的話,所以以後我們再看影視劇的時候,如果法官在法庭上經常說「反對有效」或者「反對無效」這樣的話,毫無疑問,故事發生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或者地區。那麼我們現代中國屬於什麼法系呢?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簡而言之,中國大陸屬於社會主義法系(現在應該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系更準確),臺灣和澳門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則屬於英美法系。

說完法系,我們來說民法。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三個特別重要的部門法,分別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我用三個不同的場景給大家類比一下這三個法律部門的區別。比如我是老師給大家上課,我站著,大家坐著,這是行政法,我是管理者,大家是管理對象,我是行政機關,大家是行政相對人,我和大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再假如我是罪犯,大家坐著,我怎麼辦?我要蹲著,有什麼事情的時候要喊「報告政府」,一方是國家,一方是罪犯,這是刑法,解決的是罪與罰的問題;而現在,我坐著大家也坐著,我們之間是平等的關係,這就是民法。民法典有七編加上一個附則,1260個條文,涉及到的知識點有幾千個,在大學本科課程設置裡足夠講一個學年的了,所以要在短短的一個小時之內給大家講民法典,實在太難講了,因為內容實在太多,而時間又實在太短。儘管如此,我還是想通過小明的人生故事給大家講述儘量多的民法基礎知識。小明是個名人,大家小學作文裡經常出現的主人公,但是我今天講的這個小明不是大家小學作文裡的小明,是3.0版的小明,他出生於2021年1月1日,這一天恰好是民法典施行的日子。

小明的故事從胎兒開始。小明的父親是千萬富翁,在小明還沒有出生的時候就不幸患新冠肺炎去世,留下了大筆的遺產而且沒有留下遺囑。那麼這一大筆遺產有沒有小明的份額呢?有的。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如果小明出生的時候是活的,那麼他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如果是死的,那麼他就跟遺產無關,給他保留的繼承份額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類似這樣的案子,我們法院正在審理的就有一件,原告是胎兒的父母,胎兒在分娩的過程中死亡,原告要求醫院賠償。這個案子的關鍵就在於胎兒脫離母體的那一刻是死體還是活產。如果是死體,醫院賠償的就很少,只有精神撫慰金等幾萬元錢,因為法律上就不承認死體曾經是「人」;如果是活產,醫院就要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最多可以達到100多萬,因為法律上承認他曾經是「人」,哪怕他只存活了一秒鐘,也算是到我們人世間走了一遭。

小明很不幸,剛出生幾個月,他的媽媽又因為新冠肺炎被隔離。小明怎麼辦?誰來照顧他?民法典第34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所以,如果小明是在城裡生活,就應該是居委會或者民政部門來臨時照顧,如果小明是在農村生活,就應該是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來臨時照顧他。

現在,因為故事情節的需要,我必須讓小明的父親復活,大家就當他沒有死過那一回。小明的父親和小明的母親感情不好,在小明1歲之前,小明的父親能不能隨便提出離婚?回答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什麼情況屬於「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呢?比如,妻子家暴虐待丈夫,造成丈夫有家不敢回這種情況應該就可以。

小孩子總是長得很快,不知不覺之間小明就長到了7歲,上了小學二年級,很調皮。有一天,為了玩遊戲,小明將他父親的一塊浪琴牌手錶拿到二手商店換了200塊錢。小明的父親知道後,把小明胖揍一頓,併到二手商店想要討回手錶,商店老闆見利忘義,死活不給。商店老闆做的對嗎?商店老闆做的不對,小明的父母可以討回手錶。民法典第20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大家注意一下,這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目前是10歲,民法典提前到了8歲。這裡我再順便說一下,按照道交法的規定,不滿6歲的幼兒,不可以單獨在道路或者街道上行走,而不滿12歲的兒童,不可以騎自行車上路,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很快,小明長到了15歲。一天晚上,他用手機看直播,一高興,給主播打賞了1萬塊錢,第二天,媽媽發現了,也把小明胖揍了一頓,但是這1萬塊錢能追回來嗎?可以的。按照民法典第19條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小明的打賞行為如果經他父母追認,就是有效法律行為;如果不予追認,就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假如小明只是打賞了二三十元錢,或者小明用自己的零花錢購買了一些學習資料,或者放學後被媽媽要求到超市打一瓶醬油,這些行為不需要他父母的追認也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這些行為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現在我總結一下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8周歲以下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18周歲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如果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即使是成年人,也要根據他辨認自己行為的程度來確定他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剛才提到兩個法律名詞,一個是民事權利能力,一個是民事行為能力。我解釋一下這兩個法律名詞。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只是一種資格和一種可能,想要享有某項具體實際的民事權利,還必須通過一定的行為參加到一個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去。比如你有結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你必須通過結婚申請參加到婚姻這個法律關係中去才能享受到丈夫或者妻子的民事權利。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這是民法典第14條規定的。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簡單說,一個是資格,一個是能力,有資格不一定有能力,但是有了這個能力就一定有這個資格。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才會根據他的年齡、智力和辨認自己行為的程度區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是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提到法人,我順便說一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它是一個組織,比如公司,比如縣人大常委會,比如我們法院。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他是一個自然人,比如公司的老總,縣人大常委會的陳主任,我們法院的劉院長。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有人把法定代表人叫成法人或者法人代表,比如很多老總就說「我是法人」或者說「法人是我」,這都是不正確的,說明他們都沒有學過民法或者沒學好。

剛才我在舉結婚的例子時還提到一個法律概念,就是法律關係。法律關係這個概念比較抽象一些,也很複雜。它是指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它有三個要素,分別是主體、內容和客體。我舉一個比較好理解的例子。比如民間借貸關係。主體是誰?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客體是什麼?是錢,是貨幣。內容是什麼?內容是出借人有出借貨幣和接受還款的權利義務,借款人有接受貨幣和償還借款的權利義務。用法律語言說,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內容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哪幾類呢?我簡單說一下,一般包括三類:物、行為和智力成果(或者精神產品)。在法律關係三要素中,最難弄懂的就是客體,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好多法律專業的人都不一定能弄明白這個客體究竟是什麼,包括我自己。我留兩個問題給大家:1、人的身體可以不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人的身體的一部分比如頭髮、皮膚、血液和器官可以不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2、婚姻關係的客體是什麼?大家在思考人生的時候可以順便思考一下,想明白了可以告訴我。

如果順著剛才的話題繼續講下去,就要講什麼叫法律規範了,我們還是回到小明吧,小明都等急了。小明在成人之前,我還安排了民法典上的一種可能在等著他。小明的父親因為經常打罵虐待小明,終於被法院撤銷了監護人資格。那麼,小明的父親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當然需要。民法典第37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撫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義務」。大家仔細理解一下這個條文,父母對子女負擔的叫撫養費;子女對父母負擔的叫贍養費;配偶之間負擔的叫扶養費,這個是幫扶的扶,扶貧的扶。

小明終於長到了18歲成年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了,人生也就更加豐富多彩起來。20歲生日這一天,小明和朋友們一起慶祝生日,大家一起喝酒,開始放飛自我。大家都知道,人一高興,就容易喝多,一喝多了就容易說話多,說話一多,就容易出錯,一出錯就容易產生矛盾。小明就是這樣,酒局還沒結束,就和另外一個男孩吵了起來,一言不合就動起手來,把對方打傷了。怎麼辦?賠錢唄!這個賠錢在法律上叫什麼?叫債。民法典裡沒有債這一編,關於債的規定,集中分布在總則、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這裡我統一講一下。剛才說的這個打架賠錢形成的債務,叫侵權之債。在民法上,債的發生根據有5種,分別是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法律的其他規定(常見的是締約過失)。對應的法律條文是民法典第118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合同之債好理解,買東西要付錢,不付錢就形成了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也好理解,像剛才小明打人那個就是,另外像交通事故、飼養的動物咬傷了人、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汙染等等都可以形成侵權之債;關於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這兩個債,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稍微少一些,我舉兩個例子跟大家說一下。鄰居一家出去旅遊,車子放在小區裡,突然下了暴雨,天氣預報說還有大冰雹。小明為了防止冰雹將車子砸壞,主動僱人將鄰居家的車子拖進了停車棚。那麼小明僱人的費用是自己負擔還是應該由鄰居償還?這個僱人的費用就是無因管理之債,民法典第121條是這樣規定的:「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這個僱人的費用應該由受益的鄰居償還給小明。但是,假如鄰居知道要下冰雹,打電話讓小明僱人把他的車子拖進停車棚,這個形成的債務就不是無因管理之債,而是合同之債,小明的鄰居和小明之間實際形成了一個口頭的委託合同。那麼什麼叫不當得利呢?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舉個例子:小明到櫃員機準備取款100元,結果櫃員機吐出1000元,其中的900元就是小明的不當得利,銀行有權請求返還。民法典第121條和122條是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原則性規定,更具體的規定是從979條到988條,在民法典的編纂體例中被放到合同編中的一個分編,稱之為準合同。締約過失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500條和第501條。第500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第501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也是合同的附隨義務。這兩個條文比較好理解,我就不舉例子說明了。

關於債的問題,我強調一下,凡是能稱之為債的,一定有它的發生根據,俗語「冤有頭,債有主」就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債的發生根據,而且它的發生根據一定是可以歸入到上面的五種情形的,同時必須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的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道德的譴責,比如賭債、情債、嫖債,還有我們經常聽到的孽債等。

繼續來說小明。小明是一個籃球愛好者,有一天參加籃球比賽,被對方的球員故意撞倒受傷。小明可以不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可以的,這個也是侵權之債。但是如果對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合理衝撞,那麼對方就無須對小明進行賠償,這種情形,對小明來說叫「自甘風險」,自甘風險是一種免責事由,其他的免責事由還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故意等等。可能有人會說,還有人故意造成自己損害的嗎?有的。比如,小明發現鄰居家養的小狗午休時打呼嚕,感覺很好玩,就故意逗它,小狗衝著他叫,但是小明依然不罷手。小狗一怒,掙脫了鏈子咬傷了小明。這種情形就是小明的故意行為,小狗的主人可以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在我讓小明結婚之前,我再在他身上編輯兩個故事。有一天早上,小明到西雙湖跑步,發現有人落水。小明奮勇跳入水中救人,但是對方拼命掙扎,小明無奈,一拳把對方打暈,成功將落水者救上岸。對方後來發現被小明打成輕微腦震蕩,要求小明賠償,他的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天早上,小明又到西雙湖跑步,結果被身後一輛自行車撞倒受傷,對方企圖逃走,周圍也沒有監控,小明怎麼辦?小明可以扣留對方的自行車。這種情況叫「自助行為」,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款大家要認真理解,因為採取自助行為受到很多限制,稍微不慎就可能造成侵權。

現在,我可以讓小明結婚了。結婚得有房子,但是東海的房價大家也都清楚,所以小明沒有自己的房子,就在小區租了一套房子準備結婚,租賃期限六年。結果房東在出租了一年之後,就把房子賣給了別人,新房東拿著不動產權證就要趕小明搬出去,小明的婚還沒結上呢,而且房租還沒到期,就不同意搬出去。那麼新房東可以趕小明走嗎?答案也是否定的。民法典第725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叫「買賣不破租賃」。

小明終於結了婚,妻子是微信聊天認識的。結婚後半年,小明發現妻子患有重大疾病,就問妻子為什麼瞞著他。妻子於是承認錯誤,說實在是太愛小明了,怕小明知道後就不跟她結婚,所以才對小明隱瞞。小明於是諒解了妻子,兩人又繼續生活了一年多。但是兩口子過日子總是要鬧矛盾的,於是小明以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小明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不能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小明因為在一年後提出,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間,所以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日子還是過不下去,於是兩人商量好聚好散,到民政局申請離婚,雙方遞交了離婚申請,也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是民政局當日沒有給他們發離婚證,告訴他們30日內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並告訴他們如果不反悔,要在30日之後的又30日之內親自到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不申請,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一個30天過去了,小明和他妻子都沒有到民政局去撤回離婚申請,第二個30天也過去了,兩人也沒有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證。那麼,小明的婚是離成了還是沒離成?當然沒有離成,民政局已經講的很清楚了,就是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這個離婚規定也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增加了30日的主動冷靜期和30日的被動冷靜期,這個主動冷靜期和被動冷靜期是我自己理解命名的,也可以叫積極冷靜期和消極冷靜期,不是法律概念。冷靜期合起來最長可以達到60天,遇到節假日還要更長;最短是多少天?31天。也就是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最快也需要31天才可以拿到離婚證。那麼到法院訴訟離婚的,大家認為最快需要多長時間?最快半天就可以拿到離婚調解書。最慢多長時間?最慢可以達到12個月甚至更長時間,這個婚還不一定能離開。

小明受到了這麼多磨難,大家說是不是應該讓他過一點好日子?所謂否極泰來,小明也應該過上好日子了。但是正如習主席所說,「幸福都是奮鬥出來的」。時間關係,我就不在小明身上編輯更多的法律故事了,就讓他以後的人生一路開掛吧!小明努力奮鬥,賺到了錢,治好了妻子的病,也買上了房子車子,又生了兩個孩子,還考上了公務員。在45歲那年,小明和我們大家一樣,都沒有當上國家主席或者副主席,但是小明也做到了二級主任科員,工作勤勤懇懇,直到60歲,小明光榮退休了。

有一天在公園裡,109歲的我遇到剛剛退休的小明,我語重心長地跟他說,小明啊,退休以後好好鍛鍊身體享受生活吧,因為60歲以後,人的生命就越來越不值錢了,咱們不能增加生命的寬度,就努力增加生命的長度吧。小明問我,60歲以後人的生命為什麼越來越不值錢了?於是我向他講解了幾個法律條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關於這一條司法解釋,雖然現在統一了城鄉標準,但是「年齡越大,賠償越少」沒有改變,從這個意義上說,60歲以上,人的生命越來越不值錢了,但是75歲以上又是同一個標準。

2、民法典第1142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一條款取消了現行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3、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依據這一條的規定,在滿足法定的條件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取得了繼承人的資格。

4、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小明60歲以後的故事我就不知道了,為什麼不知道?因為那時候我大概率是掛掉了,即使沒有掛掉,也一定是老糊塗了。但是我知道,小明一定是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裡走完了他的一生。如果說刑法像嚴厲的父親不允許我們犯錯一樣不允許我們犯罪,那麼我們可以把民法比作慈祥的母親,她保障著我們每個人的權利。所以孟德斯鳩才會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裡,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現在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從民法典第16條胎兒的利益保護到第994條人死亡後的利益保護,民法典是不是守護著我們的一生?

所以,我們要像愛母親一樣去愛民法,要像了解母親一樣去學習民法。要想學好民法,我覺得一定要牢牢把握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把握了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就抓住了學習民法典的關鍵,就可以綱舉目張,舉一反三。那麼,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三點:

1、權利宣言。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各編體系的構建均是圍繞民事權利展開,對民事權利的界定、民事權利行使的規範、民事權利保障的方案均做了明確規定。

2、平等自願。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屬於私法範疇,民事主體間人格平等、權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也正因為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所以民事主體從事法律行為始終要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

3、公平誠信。民法也是調整市場關係的基本法,各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交往中應該恪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民法典還強調對公序良俗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生態環境的保護,以維護社會的整體秩序。

大家現在都知道了我的名字,但是還不知道我的微信暱稱叫「大王叫我來擺攤」,今天我的地攤擺到了縣人大常委會,現在我帶的產品全部賣完了,我也該收攤了。希望大家都能學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網上的學習資料鋪天蓋地,大家有時間的話可以找專家的學習資料看一下,沒有時間的話看看民法典條文就好,多看幾遍,基本上都可以看懂,所謂讀書百遍,其義自見。至於民法典的立法背景、重大意義以及各編的亮點等,專家們的解讀也層出不窮,所以今天我就沒有鸚鵡學舌,照搬照抄;同時,作為一名普通的基層法官,短時間內我也不可能給大家講太深的民法理論,主要是因為我沒有那麼高的研究水平,所以只能跟大家分享一下我27年以來學習民法的一點粗淺的感受,今天這1萬字左右的講稿,都是我一個字一個字敲出來的,掛一漏萬,在所難免,魯魚亥豕,恐亦有之。如果大家以後在學習民法典的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可以打我的電話或者加我的微信,我們共同學習探討。

謝謝大家!

2020.7.29

在縣人大常委會上宣講

原標題:《法官宣講民法典|仇奎:民法,守護我們一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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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宣講進校園——山東寧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參加民盟法律...
    《民法典》宣講進校園——山東寧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參加民盟法律宣講團走進濱湖中學 2020-11-23 16:3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MV:把「守護」唱給你聽
    這一切都是因為——TA來了,TA來了民法典帶著1260條法律走來啦!從搖籃到白髮從鄰裡糾紛到工作結婚沒有哪一部法律像《民法典》如此深刻地嵌入並影響我們的生活你我一生各個階段的權利都由TA來守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民法典不僅浸潤了幾代人的心血更是承載著國人的期盼和偉大的使命民法典「上新」,請你一起聽!
  • 【民法典在身邊】向校園欺凌說「不」,岷縣法院閭井法庭民法典宣講...
    【民法典在身邊】向校園欺凌說「不」,岷縣法院閭井法庭民法典宣講進校園…… 2020-11-06 18:5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法典學習不落幕,法官「趕場」普法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無錫中院在兩級法院開展「百日百場民法典大宣講」活動,江陰法院也以此為契機,於2020年6月底啟動了民法典專題宣講活動,成立江陰法院「民法典宣講團」,通過送法進機關、進企業、進校園、進網格等民法典宣講活動,全力打造巡迴課堂、菜單課堂、線上課堂、網格課堂四個「宣講課堂」, 在全社會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為民法典的實施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 【法官來講民法典】學習民法典專題活動開篇語
    【法官來講民法典】學習民法典專題活動開篇語 2020-07-02 03: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郴州市工商聯邀請蔣安利律師宣講《民法典》專題知識
    7月2日上午,郴州市工商聯(總商會)舉辦"法律大講堂",聚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專題培訓學習。巿律師協會應邀安排市政協委員、巿律師協會副會長、湖南金州(郴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蔣安利律師為參加培訓的領導和民營企業家宣講民法典知識。
  • 沙縣法院開展「民法典進校園」普法宣講活動
    為了進一步加強民法典宣傳力度,提升青少年法治觀念,近日,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聯合沙縣第五中學開展「民法典進校園」普法宣講活動。  宣講活動中,沙縣法院宣講團播放了有關民法典視頻,讓同學們初步、全面地了解了民法典的誕生。
  • 陳燕萍:走進社區宣講《民法典》 「典」亮百姓生活
    為進一步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工作,加深廣大群眾對《民法典》的認識和理解,推動《民法典》飛入尋常百姓家,9月9日上午,靖江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燕萍來到濱江新區富陽社區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50多位社區居民參加活動。
  •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到清豐縣陽邵鎮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
    中國法治河南訊(張峰利 通訊員 劉瑞珍 艾興超)8月25日上午,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劉勇帶隊到清豐縣陽邵鎮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清豐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志學,陽邵鎮鄉、村兩級幹部,陽邵鎮全體專職網格員、調解員等近百人參加活動,活動由陽邵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張歡民主持
  • 【開明e講堂】民法典宣講系列(六)林沛:民法典繼承編的那些新變化
    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形式頒布的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新頒布的民法典共七編,1260條,涵蓋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方方面面。
  • 南通菸草:線上線下聯動普法 讓民法精神入腦入心
    「合同裡面的格式條款會給我們帶來哪些影響?」「借款合同當中應該如何支付利息?」11月12日,南通市菸草專賣局、如東縣菸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如東縣局」)8名青年黨員自發成立的「民法典學習宣講小組」來到如東城區基層服務站,圍繞《民法典》出臺的時代背景、重大意義,為基層員工宣講民法典。省級內訓師、如東縣局法規科嚴曉璇給大家上了一堂普法微課《今日說「典」》。
  • 貴州十大舉措全面掀起民法典學習宣傳熱潮!
    省法宣辦聯合相關部門組建由百名法學專家學者、資深律師組成的民法典宣講團,面向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廣大幹部群眾等不同群體和對象針對性的開展宣講活動。各級法學會結合「基層行」和「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等活動,積極開展民法典宣傳解讀。市、縣兩級參照省級做法組建民法典宣講團,用好「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宣講平臺,開展好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宣講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