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e講堂】民法典宣講系列(六)林沛:民法典繼承編的那些新變化

2020-12-19 澎湃新聞

民進杭州市委會副主委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巡視員)

一級高級法官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形式頒布的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新頒布的民法典共七編,1260條,涵蓋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方方面面。是在我國原有《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基礎上的一個集合,《民法典》施行後,上述單行法律將會被廢止。

由於民法典涉及的內容非常龐大,在原有單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基礎上所作的創新與變化也十分的多,很多問題非常專業也相對複雜,本文僅就其中相對簡單,也更容易理解的繼承問題談一點自己的學習體會。

經過四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人們的生產方式不斷豐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的財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每戶家庭都可能會面對的財產繼承問題變得日益重要起來,筆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接到關於這方面的諮詢。說到財產繼承的保護和規定,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我國現行繼承法關於繼承權保護的幾個基本原則,因為這幾個基本原則也基本體現在了新頒布的民法典關於繼承編的具體內容中。因此,了解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將有利於我們更好的理解和學習民法典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我國1985年頒布的繼承法,其基本原則主要有五個。

一是保護自然人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我國《憲法》規定,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法的立法依據,也同時決定了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務就是保護自然人的私有財產繼承權。

二是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

三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這個原則是指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義務的情況以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留債務的清償情況,與繼承人是否享有繼承權以及如何行使繼承權相結合,使繼承人的繼承權與其承擔的義務相一致。

四是養老育幼原則。養老育幼是人類文明的體現,也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繼承法中對胎兒的「特留份」制度、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照顧都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五是互諒互讓、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繼承法立法完善要求繼承人在遺產處理的過程中能相互體諒、謙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遺產,實現物盡其用與家庭和睦的目標。

新頒布的民法典,在保持原有繼承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化,在繼承方面作了一些新的改變和完善。這些新的規定,使得我國的繼承制度更加貼近人民生活,更具有操作性和實際意義。

那麼,民法典關於繼承制度,有了哪些新的變化呢?

一、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事件的繼承規則。

民法典第1121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的,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這一條規定實際上是將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吸收到法典裡了,目的是為了明確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推定無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是為了避免私人財產在發生繼承以後,由於沒有其他繼承人,導致私人財產被收歸國有的情況發生,以達到充分保護私人財產的目的。

二、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屬,情節嚴重。

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第二款規定是這一次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體現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這個制度設計,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和諧家庭關係。它一方面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寬恕制度的設計也是有限制的,也就是它排除了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項中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反映出民法典對這種特別惡劣行為的旗幟鮮明的反對立場。

三、完善代位繼承制度。

民法典第1128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這一項內容也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為了更好體現對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讓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繼承。

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1、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且被代位繼承人即侄子女和外甥子女的父母生前有繼承權的情況下。2、只能適用於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且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作為兄弟姐妹的子女,只有在其父母成為被繼承人時才會產生代位繼承。3、第二順位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4、代位繼承只能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

四、增加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繼承法和民法典均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遺囑繼承是繼承的重要形式,遺囑是遺囑繼承的重要內容。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自書、代書、錄音、公證、口頭五種遺囑形式,並未規定錄像、列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這是因為繼承法頒布較早,當時錄像列印等技術手段還不普及。但隨著時代的進步,這些遺囑形式在實際生活中逐漸常見,由於沒有規定,導致實踐中爭議很多。民法典對列印、錄像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確了其法律效力,使遺囑的形式由現在的五種增加為七種,這是立法的進步,也是對民意和時代發展的回應。

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民法典在代書、列印、錄音錄像以及口頭遺囑中均規定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第1140條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五、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雖然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也就是確立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民法典這一條規定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內容。這是因為現實中存在很多遺囑人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內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或沒有去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導致無法按照其心願變更遺囑,因此,民法典刪除了這一規定。這體現了民法典更加注重遺囑的意思表示真實而不是形式。

六、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產管理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1146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1147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損毀、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分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114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14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民法典的這些條文,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遺產的數量和類型也多了起來,很多遺產需要通過專業的人員利用專業知識來進行管理和分配,同時,遺產管理人的介入和協調,也可以有效的減少複雜繼承情況下的各方爭執,滿足多元化遺產分配的需求,讓遺產繼承能夠更加順暢的進行,解決繼承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矛盾和糾紛,更加有利於社會穩定。

七、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是現行繼承法認可的一項法律制度。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籤訂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這一方面說明我國的社會組織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養老院、福利院等可以承擔撫養義務的社會組織更多了,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對老年人意願的尊重,為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多種選擇。

八、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財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

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這一條規定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財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重視,也體現了國家不與民爭利、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理念的貫徹,更好的實現遺產的物盡其用。

以上是民法典關於繼承編的一些新的規定和變化,這些新的規定是民法典更具有時代性和現實意義,也使我國的繼承制度更加完善和科學,我們應該認真的進行學習和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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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明e講堂】民法典宣講系列(六)林沛:民法典繼承編的那些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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