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民法典(繼承編)》第8章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民法典》第1127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一、理解與適用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配偶屬姻親,其餘以自己為中心,上兩代下一代,共四代,與自己血緣關係最近,也符合人的自然壽命。有男女,才有婚姻,才能延續後代。俗語:「莊稼上了場,孩子老婆一齊忙。」、「有了老婆忘了娘。」、「子不教、父子過。」所以,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自然是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序,才輪到第二順序。
1、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對生父母遺產是否有繼承權?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是否繼承權?
子女包含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子女與其生父母的關係不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說繼子女有「2對父母」子女關係。繼子女既可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也可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2、聲明斷絕子女父母關係後,是否還可相互繼承遺產?
自然血清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在一方死亡時,自然終止,「一紙聲明」或其他法律程序不能終止父母子女關係。擬制血清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但需符合一定條件,《民法典》第1114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及第1115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糾紛及對策
邢巧爾、郝海(15年前去世)夫妻共生育二女一子,即郝某1、郝凝佳和郝某2。郝凝佳終身未婚也未收養子女,已於2016年去世。郝某2與柳某結婚後生育一子,即郝某3。2008年郝某2與柳某協議離婚。郝某2於2017年去世。郝某2與郝某3共有安置房屋房屋一套,面積140平方米(含車庫20.88平方米)。
邢巧爾在2018年(92歲)立有書面遺囑一份,代書人田某(因邢巧爾不識字)、見證人左某、吉某(兩人均系郝某3母親親屬,且是一單位),遺囑明確將其所有的財產全部歸郝某3繼承。該遺囑無遺囑人籤名,有遺囑人印章一個,手印一枚。代書人、見證人均籤名,具有年月日。2019年邢巧爾去世,後郝某1、郝某3因遺產發生爭議,郝某1認為邢巧爾遺囑系偽造。
爭議1、代書遺囑是否有效?